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设计导则2025
另类的铁链
2025年03月06日 11: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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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机电人脉

 


 

6 给排水改造
6.1 生活给水系统
6.1.1 既有建筑改造的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规定。
【条文说明】 在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为保障生活给水水质,需要对现有水源进行评   估,确保水源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当利用市政水压直接供水时,应对原供水管道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并更换锈蚀、破损的管道,防止混入有害物质。   新增的储水设施、二次增压设施、消毒设施和管网系统应该优化供水系统的布局,减少水的滞留,保证水流畅通,降低细菌滋生的机会,符合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规定。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涉水产品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的规定。
既有建筑给水工程改造中一般会部分利用原建筑部分给水系统,即使既有建筑改造区域   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原建筑给水系统仍然会影响既有建筑改造后水质安全。当为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提供生活给水的储水设施、管道系统等不能满足现行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时,应根据水质情况在改造区生活给水系统增设给水处理和消毒设备,并宜分析原建筑给水系统的现状并结合既有改造工程的条件对水质安全采取合理的解决方案。
6.1.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新增或更换的给水系统、设备、卫生器具应符合《民   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的规定。
【条文说明】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新增或更换的卫生器具、水嘴、淋浴器等产品时不仅   要根据使用对象、设置场所、建筑标准等因素确定,还应考虑节水的要求,即五类选用产品   的档次高、低,均应满足城镇建设行业标准《节水型卫生器具》CJ 164 的要求。
6.1.3 既有建筑改造增设的给排水系统运行的噪声和振动等不得影响人们的正   常工作和生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民用建   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规定。
【条文说明】 给排水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噪声和振动,这对居民的日常生活   和建筑的使用舒适度都有影响。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新增或更换的水泵、空气源热泵和其他动   力设备应选择低噪声、低振动的产品,不应毗邻居住用房或布置在其上方或下方。   有动力的机组设备的基础应设置减振设施,连接设备的进出水管道应设置减振装置,管   道支、吊架和管道穿越墙体、楼板时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的措施,必要时机房的墙体和天花   采取隔音和吸音措施。
6.2 生活热水系统
6.2.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生活热水的原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规定,生活热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热水   水质标准》CJ/T 521 的规定。
【条文说明】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新增或更换的热水系统的涉水产品均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的规定。   当继续使用原热水供水系统为既有建筑改造区域供应生活热水时,应对原热水系统的储   水设施、管道系统等进行评估,当其不能满足现行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时,应在改造区生活给   水系统增设消毒设备,并宜分析原建筑给水系统的现状并结合既有改造工程的条件对水质安   全采取合理的解决方案。
6.2.2 当既有建筑改造需要增设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热源选择应充分利用工业   余热和废热,也可以选择太阳能、空气源、地源等可再生能源作为主要热源,采   用电能或燃气作为辅助热源。有条件时可利用空调系统余热,同时可考虑多种能   源互补,以有效地满足用户需求。
【条文说明】 既有建筑改造应优先采用废热、余热和可再生能源作为热源,但相对于   新建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受条件限制较多,增设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该优先选择工业   余热和废热,也可以选择太阳能、空气源热泵或地源热泵中的一种作为主要热源,采用电能   或燃气作为辅助热源,也可以采用多能源组合的系统形式。
6.2.3 既有建筑改造需要增设分散的沐浴设施和热水用水点时,当热水日用水量   (按 60℃计)小于 5m3时可以采用局部热水供应系统,热源可采用可再生能源、   燃气或电能等。
【条文说明】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增加的分散的沐浴和热水用水点时,热源可以根据   工程条件选择电能、燃气、太阳能和其它能源形式,不作强制性的规定,但宜优先选择空气   源热泵、太阳能和其它可再生能源以达到节能、低碳和降低运行费用的目的。
6.2.4 既有建筑改造后功能为老年照料设施、安定医院、幼儿园、监狱等建筑时,   为特殊人群提供沐浴热水的设施,应有防烫伤措施。
【条文说明】 既有建筑改变功能为老年照料设施、安定医院、幼儿园时,其服务人群   的生活能力受限,自行调节控制冷热水混合温度的能力较弱,为保证沐浴者安全,防止烫伤,   热水供应系统应采取防烫伤措施,为防止狱中犯人自残自伤,监狱热水系统也应采取防烫伤   措施。   当老年照料设施、安定医院、幼儿园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宜优先采用末端恒定热   水温度的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当采用冷热水双管热水供应系统时淋浴器应采用恒温淋浴器,   监狱应采用末端恒定热水温度的单管热水供应系统。
6.3 生活排水系统
6.3.1 既有建筑改造新增的生活排水应与雨水分流排出。
【条文说明】 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是现代城市排水系统设计的重要原则,既有建筑改     造工程新增的污雨、污水排水管道应执行雨污分流的原则。
6.3.2 既有建筑改造增设的排水系统出户管应排入室外相应的管道系统,特殊污   废水应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条文说明】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新增排水应依据雨、污分流的原则排至室外相应的排   水管网,当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产生特殊污、废水排水时,应依据现行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   专项处理达标后排至室外污水排水管网。
6.3.3 既有建筑改造局部增设卫生间和其它用水设施时,排水管道的敷设应符合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的规定。
【条文说明】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受建筑和室外环境现状条件的限制,局部增设卫生间   和排水点时,不可避免地对于非改造场所会产生关联的影响,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不利因   素。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 和《建筑给水排水   设计标准》GB 50015 的相关规定。
7 暖通空调改造
7.1 供暖系统
7.1.1 热源系统改造时,新增或更换的热源设备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条文说明】更换或增设的热源设备应满足现行国家及江苏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7.1.2 既有建筑改造时,改造部分不能影响既有建筑未改造部分的正常使用;新   增的供暖室内系统宜独立设置,并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条文说明】 考虑到有项目仅仅增加个别散热器,也可接至原供暖系统,故规定新增   的供暖室内系统宜独立设置。
7.2 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
7.2.1 空调冷热源系统改造后系统能效比不应低于原系统,新增或更换的冷热源   设备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条文说明】 更换或增设的冷热源设备应满足现行国家及江苏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规   定。   考虑到空调冷源系统有局部改造的情况,故规定改造后系统能效比不应低于原系统。
7.2.2 输配系统全部更换时,系统的耗电输冷(热)比和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   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仅局部改造时,可执行原标准。
7.2.3 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现行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原未设置集中新风系统的   既有建筑暖通空调系统改造宜增设集中新风系统。
【条文说明】 设置中央空调系统的场所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满足现行国家及江苏省   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但考虑到原未设置集中新风系统的既有建筑,由于层高、外墙百叶   等多种因素,增设集中新风系统存在困难。故规定原设置集中新风系统的既有建筑暖通系统   改造仍应设置集中新风系统。原未设置集中新风系统的既有建筑暖通系统改造宜增设集中新   风系统;   当不设集中新风系统时,应考虑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7.2.4 全空气空调系统宜在经济技术分析合理时,将定风量系统改造为变风量系   统。
【条文说明】 全空气空调系统在部分负荷时通过变频调节通风机转速能达到比较好的   节能效果。
7.2.5 对于冷热负荷随季节或使用情况变化较大的集中空调水系统,在确保系统   运行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可通过增设变速控制系统,将定流量系统改造为变流量   系统。
【条文说明】 冷热水变流量系统是基本的设计要求。部分负荷时,可降低循环水泵的   耗电量,避免大流量小温差的情况。
8 电气改造
8.1 供配电系统
8.1.1 用电负荷分级应执行现行标准,用电负荷分级应按建筑功能变化调整。
【条文说明】 负荷类别会随着建筑性质的改变而改变,负荷分级应做出相应调整。
8.1.2 应复核改造后的电气系统用电负荷容量,当原有电源和线路容量不满足使   用要求时,应同步改造。
【条文说明】 强调局部对整体的影响。
8.1.3 新增或更换的电力变压器能效水平不应低于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或能效等级 2 级。   新增或更换的电动机和交流接触器的能效水平应高于相应能效   标准的能效限定值或能效等级 3 级的要求;水泵、风机及电热设备宜采取节能自   动控制措施。
【条文说明】 本条是本着节能导向要求,推荐执行现行国家标准。
8.1.4 公共建筑改造应设置电量计量装置,并按分项进行电能计量。
【条文说明】 安装能量计量装置可对改造后建筑能耗进行统计、计量、分析,也是节   能改造效果评估的重要依据。节能改造设计时,应按节能量检测要求,设置能量计量装置。   既有建筑改造在没有绿建星级要求情况下,对是否设置能耗计量系统(有后台)以及其它电   能之外的能量计量(如水量等),不做强制要求,可根据项目资金情况以及业主需求确定。
8.2 照明系统
8.2.1 改造区域内的正常照明系统,应结合既有建筑的功能和布局进行合理调整。
【条文说明】 明确照明部分设计主要内容。
8.2.2 照明质量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新增或更换的光源与灯具应符合现行规范   要求。
【条文说明】 改造建筑光源与灯具要求以及照明质量,常常会被设计师忽视,所以在   此强调。
8.2.3 新增或更换的照明灯具能效水平不应低于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或   能效等级 2 级。
【条文说明】 本条是本着节能导向要求,推荐执行现行国家标准。
8.2.4 主要功能房间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满足《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   用规范》GB 55015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要求。
【条文说明】 本条是本着节能导向要求,照明功率密度值对节能影响较大,既有建筑   改造在没有绿建星级要求情况下,如果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 照明功率密度   目标值执行,要求过高;按《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照明功     率密度限值要求比较适中。
8.2.5 照明系统控制方式宜与现场保持一致。当整体改造或业主有控制方式优化   的需求时,应按现行标准采取节能控制方式。照明系统改造后,走廊、楼梯间、   门厅、电梯厅及停车库等场所应能根据照明需求进行节能控制。
【条文说明】 本条条文中,照明部分控制要求见 GB 55015-2021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   计部分,要求设计满足通用规范要求,同时宜与现场保持一致。
8.3 防雷与接地系统
8.3.1 既有建筑改造后建筑防雷类别提高时,防雷与接地系统设计应执行现行标   准。
【条文说明】 防雷类别会随着建筑功能的改变以及高度面积的改变而改变,从安全角   度出发,应满足现行规范要求。
8.3.2 既有建筑防雷类别未发生变化,原防雷与接地系统经前期评估满足要求时,     可不进行改造;   屋面新增或更换的金属物体应与屋面防雷装置就近可靠连接。
【条文说明】 原建筑防雷接地装置经检查、测试满足要求,可不进行改造。
8.3.3 当新增智能化系统以及其它工艺系统时,接地电阻应满足现行规范要求;   如共用接地电阻不满足,应设置专用接地系统,并满足相应要求。
【条文说明】 强调局部对整体的影响。
8.4 建筑智能化系统
8.4.1 智能化改造有优化用能设施与设备运行参数、运行模式,以及更换、改造   或添加节能设施与设备等方式。节能改造中应用的智能化技术,应满足国家相关   标准和改造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规定既有建筑改造智能化系统改造方式以及应执行标准。
8.4.2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时,其智能化系统设计应满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智能   化技术要求》GB/T 39583 中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 引用此规范中智能化改造章节作为设计导则。为推荐性标准,所以在此   指出适用要求。
8.4.3 既有建筑改造时,经前期评估且容量允许的前提下,智能化各系统可接入   原系统;   当原建筑无相应智能化子系统时,应按现行标准进行增加。
【条文说明】 此条规定新增智能化子系统执行国家标准的同时,考虑到局部改造区域   不大的情况下,可利用原智能化子系统。
8.4.4 智能化系统进行改造或新增时,如涉及系统间信息共享协同,应根据使用   需求进行关联改造。
【条文说明】 强调局部对整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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