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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危险性较大工程范围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在提交开工报告前,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供本合同段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进行审核确认,并进行动态管理。危险性较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工程如表 8-1 所示。
8.3.1危险性较大工程范围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在提交开工报告前,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供本合同段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进行审核确认,并进行动态管理。危险性较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工程如表 8-1 所示。
表8-1 危险性较大和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工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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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度不小于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2.开挖深度虽小于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分布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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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边坡高度大于 20m 的路堤或地面斜坡坡率陡于 1:2.5的路堤,或不良地质地段、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 3.土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 20m、岩挖方边坡高度大于 30m,或不良地质、特殊岩土地段的挖方边坡。 |
2.边坡高度大于 20m 的路堤或地面斜坡坡率陡于 1:2.5 的路堤,且处于不良地质地段、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 3.土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 20m、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 30m 且处于不良地质、特殊岩土地段的挖方边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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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挡土墙基础。 3.沉井等深水基础。 |
2.平均高度不小于 6m 且面积不小于 1200㎡? 的砌体挡土墙的基础。 3.水深不小于 20m 的各类深水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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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3.支架高度不小于 5m;跨度不小于 10m,施工总荷载不小于10kN/m’ :集中线荷载不小于15kN/m. 4.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性脚手架工程。 |
2.高度不小于 40m 墩柱、高度不小于 100m 的索塔的滑模、爬模、翻模工程。 3.支架高度不小于 8m;跨度不小于 18m,施工总荷载不小于 15kN/m?;集中线荷载不小于20kN/m. 4.50m 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kN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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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打桩船作业。 3.施工船作业。 4.边通航边施工作业。 5.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机、混凝士浇筑等。 6.顶进工程。 7.上跨或下穿既有公路、铁路、管线施工。 |
2.跨度不小于 150m 的钢管拱安装施工。 3.高度不小于 40m 的墩柱、高度不小于 100m的索塔等的施工。 4.离岸无掩护条件下的桩基施工。 5.开敞式水域大型预制构件的运输与吊装作业。 6.在三级及以上通航条件等级的航道上进行的水上水下施工。 7.转体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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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地质隧道。 3.浅埋、偏压及邻近建筑物等特殊环境条件隧道。 4.Ⅳ级及以上软弱围岩地段的大跨度隧道。 5.小净距隧道。 6.瓦斯隧道。 |
2.软岩地区的高地应力区、膨胀岩、黄土、冻土等地段。 3.埋深小于1倍跨度的浅埋地段: 可能产生坍塌或滑坡的偏压地段:隧道上部存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地段;隧道下穿水库或河沟地段。 4.Ⅵ级及以上软弱围岩地段跨度不小于 18m的特大跨度隧道。 5.连拱隧道:中夹岩柱不小1倍隧道开挖跨度的小净距隧道:长度大于 100m 的偏压棚洞。 6.高瓦斯或瓦斯突出隧道。 7.水下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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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
2.起吊重量在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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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爆破工程。 |
2.一级及以上公路隧道拆除工程。 3.C级及以上爆破工程、水下爆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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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单元,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单独编制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安排,及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组织本合同段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物资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业分包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相关人员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工程概况、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劳动力计划(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4)施工工艺技术:主要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技术参数、工序检查验收环节等;
(5)风险(危险)源管理:风险(危险)源辨识、分析与评估;
(6)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质量、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检查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措施等;
(7)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8)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存在专项风险等级在Ⅲ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施工作业活动(施工区段)的,分类编制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9)相关结构安全验算书及相关图纸;
(10)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8.3.3专项施工方案审批;
(1)已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组织本合同段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物资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内审。
(2)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编制完成后应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复核,通过后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专家论证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安全控制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②危险因素辨识分析是否合理,全面;
③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④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等。
专家组应由5名及以上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其中工程技术类不少于3人,安全管理类不少于1人,同一单位不得多于2人。涉及公路、铁路、海事、交警、安监等相关部门的,应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论证会。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负责方案编制的施工单位及施工企业相关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3)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审查后,专家组应提交论证审查报告,对论证审查方案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对论证审查意见负责。该报告是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应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4)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审查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按照论证报告进行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5)专项施工方案内审合格或按照论证审查报告完善后,报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签字后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
(6)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按审核程序办理。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后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8.3.4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1)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向相关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风险告知。
(2)施工单位应在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告知现场安全风险。告知内容应包括:风险(危险)源、安全生产要求、应急措施等。
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设立现场安全风险告知牌,并根据现场作业内容变化及时更新告知内容。
(3)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落实项目负责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
(4)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应定期巡查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
(5)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6)监理单位应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全过程监理: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论证、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或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理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签发该工程(含分部分项工程)的开工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监理单位在日常的安全管理中发现专项施工方案落实不到位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发生险情或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停止作业,及时启动响应程序,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恶化;险情解除或事故处理后,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全面核查安全生产条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7)监理单位应将危险性较大工程列入监理计划和安全监理细则,并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