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工程变更外,工程量不予调整。 总价合同中也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将发承包时无法把握施工条件变化的某些项目单独列项,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支付。 上面的 工程变更 ,指的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实施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工程变更外,工程量不予调整。 总价合同中也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将发承包时无法把握施工条件变化的某些项目单独列项,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支付。
上面的 工程变更 ,指的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实施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 对发包人要求所做的改变;以及方案设计后发包的,发包人对方案设计所做的改变;初步设计后发包的,发包人对初步设计所做的改变。
发包人要求 ,应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发包人对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计价,除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支付的单价项目外, 不得以项目的施工图为基础对合同价款进行 重新计量或调整。
价格清单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量仅为估算的数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数量。价格清单中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任何工程量及其价格,除按本规范第3.2.3条第二段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项目外, 应仅限于作为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不应作为结算 依据。
1. 工程总承包为可调总价合同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预备费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后, 预备费如有余额 应归发包人所有;
2. 工程总承包为固定总价合同 ,预备费可作为风险包干费用,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预备费归承包人所有 。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办理并确认的期中结算的价款应直接进入竣工结算。竣工结算价可依据合同形式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 可调总价合同的竣工结算价 = 签约合同价 - 预备费 ± 合同约定调整价款和索赔的金额;
2. 固定总价合同的竣工结算价 = 签约合同价 ± 索赔金额。
未支付的价款 = 竣工结算价格 - 已支付的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