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资质问题解答 2024SUMMARY
建筑施工资质问题解答
2024SUMMARY




1
问: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是否考核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申报延续时,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在有效期内。
2
问: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考核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么?
答:不考核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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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考核企业业绩么?
答:不考核企业业绩。
问: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对申报人员有哪些考核要求?
答: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企业注册资本、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注册资本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后,我厅将根据相关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申报前3个月相关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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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对申报人员有哪些考核要求?
答: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企业注册资本、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注册资本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后,我厅将根据相关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申报前3个月相关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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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需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吗?
答: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对省级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中包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由我厅审批的资质,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需先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部级资质的延续换证,并在证书取得后,于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向我厅申请省级资质延续。(延续成功的省级资质证书将不再具有部级资质)资质证书上含有省级核准三级资质的,需先申请换证后,再申请资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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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报流程?
答:申请延续的企业,需及时维护更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相关人员、项目业绩、财务报告、设备购置发票等信息,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相关数据提交延续申请。
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具体流程为:企业注册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已拥有法人账号的企业直接登录)→选择省级事项→选择部门服务→选择省建设厅→选择“建筑业企业资质省级认定(延续)”事项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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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对申报人员有哪些考核要求?
答: 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企业注册资本、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企业注册资本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承诺上述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的相关信息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延续申请时,审批系统重点核验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提取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信息。申报前3个月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