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工程结算已完成,政府审计仍可能对整体结算提出异议
有胆有识的石榴
2025年03月20日 1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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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程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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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季更新工作室

引言 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结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各方权益至关重要。随着建设项目的多元化投资模式发展,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民营投资项目在工程结算中面临着不同的规则和监管要求。政府审计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然而其对不同投资项目结算提出异议的情况存在差异,这涉及到诸多法律、法规和计价标准的适用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引言


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结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各方权益至关重要。随着建设项目的多元化投资模式发展,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民营投资项目在工程结算中面临着不同的规则和监管要求。政府审计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然而其对不同投资项目结算提出异议的情况存在差异,这涉及到诸多法律、法规和计价标准的适用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政府审计与工程结算


1、24清单计价标准下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结算概述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通常要求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结算,以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透明度。24清单计价标准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结算提供了统一的规则和方法,涵盖了工程量计算、计价项目划分、计价依据确定等关键方面,旨在规范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


2、政府审计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地位和作用


政府审计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具有法定的监督职责,其目的在于确保国有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政府审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对项目的建设过程、资金使用、工程结算等进行全面审计监督。在工程结算环节,政府审计结果往往被视为工程价款最终确定的重要依据。


3、政府审计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结算提出异议的法律依据


《审计法》规定,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这赋予了政府审计机关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结算进行审查和提出异议的权力。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也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对工程结算的审查可以看作是政府审计监督的一种形式,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审计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结算中的地位和作用。


4、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国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某国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依据24清单计价标准完成了过程结算。然而,在政府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发现部分工程量计算存在偏差,某些变更项目的计价不符合相关规定。审计机关据此对整体结算提出异议,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重新核对工程量和价款。经审计机关与相关方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对结算价款进行了调整,核减了不合理费用,保障了国有资金的合理使用。


二、民营投资项目中政府审计与工程结算


1、24清单计价标准在民营投资项目中的应用情况


民营投资项目在工程结算中,虽然也可参考24清单计价标准,但并不像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那样具有强制性。民营投资项目的结算方式更多地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自主约定,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市场情况等因素灵活选择计价方法和结算条款。


2、政府审计对民营投资项目结算的介入


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审计并不直接介入民营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因为民营投资项目遵循市场交易原则,合同是双方结算的主要依据,政府应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决策权。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民营投资项目涉及公共利益、政府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或补贴等,政府可能会通过相关协议或法规要求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此时政府审计可能会对结算提出异议。


3、法律依据分析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民营投资项目中,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是结算的根本依据,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都应遵守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虽然政府审计在民营投资项目中一般不具有直接的强制力,但如果政府与民营投资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审计条款,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对特定类型的民营投资项目规定了审计要求,那么政府审计结果可以作为结算的参考或依据。例如,一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政府会在项目合同中约定审计监督条款,此时政府审计对结算的影响就具有了合同和法律基础。


4、案例分析


案例二:某民营工业园区建设项目


某民营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市场价格和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完工后,双方完成了结算并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但由于该项目获得了政府的产业扶持资金,政府依据扶持协议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发现,部分材料价格高于市场同期平均水平,且部分工程变更手续不完善。政府审计机关提出异议,认为多支付的工程款应予以追回。建设单位则认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结算已完成,不应再调整。最终,双方通过协商和法律途径,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和审计意见,对部分争议款项进行了重新核算和处理。


三、政府审计对不同投资项目结算影响的比较分析


1、审计介入的强制性差异


资金投资项目中,政府审计介入具有明确的法律强制性,是对国有资金使用监督的必要手段。而民营投资项目中,政府审计介入通常需要有特定的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作为前提,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普遍的强制性。


2、审计结果的效力不同


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政府审计结果往往对工程结算价款的最终确定具有决定性作用,发承包双方通常需要依据审计结果进行调整。在民营投资项目中,政府审计结果的效力取决于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只是作为参考,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仍具有优先性。


3、法律依据的侧重点不同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政府审计主要依据《审计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强调对国有资金的监管和合规性审查。民营投资项目中涉及政府审计的法律依据更多地围绕合同约定、《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注重保护市场主体的合同权益和意思自治。


四、结论与建议


1、结论


政府审计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民营投资项目结算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源于项目投资性质、市场交易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同规定。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政府审计的监督作用更为突出,审计结果对结算具有重要影响力;而在民营投资项目中,政府审计的介入需谨慎,尊重合同约定是处理结算争议的重要原则。


2、建议


(1)对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进一步完善政府审计制度和流程,明确审计标准和责任,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要加强审计机关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的沟通协调,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2)在民营投资项目中,政府应合理界定审计介入的范围和条件,避免过度干预市场主体的自主决策。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应明确审计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效力,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可能涉及的审计因素,明确结算争议的解决方式。


(3)从法律层面来看,应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协调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明确政府审计在不同投资项目中的地位、作用和权力边界,为解决工程结算争议提供更加清晰、统一的法律依据。


通过对政府审计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民营投资项目结算中的深入分析,我们认识到在工程建设领域,应根据项目投资性质的不同,合理运用政府审计手段,平衡好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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