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体检标准(汇总版)
隔壁王同学
2025年03月26日 1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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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体检标准 第一节外科 男性身高162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 第3条 体重指数(BMI)在下列范围的,不合格。 (一)男性体重指数低于17.5或者30以上,女性体重指数低于17或者24以上; (二)男性体重指数17.5以上且低于30、女性体重指数17以上且低于24,空腹血糖7.0mmol/L以上; (三)男性体重指数28以上且低于30,糖化血红蛋白

军队文职人员体检标准

第一节外科

男性身高162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 第3条

体重指数(BMI)在下列范围的,不合格。

年龄40岁以上,男性体重指数30以上且32以下、女性体重指数24以上且32以下,空腹血糖低于7.0mmol/L且糖化血红蛋白低于7.0%,无心、脑、肾、眼等靶器官并发症,合格。

//第4条,第95条

颅脑损伤,颅骨畸形,颅骨缺损或者颅盖凹陷,颅内异物存留,颅骨及颅内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5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切除术后,不合格。

可自行矫正的斜颈,合格。

//第6条

脊柱、骨盆、胸廓的畸形或者骨折及骨折史,脊柱、骨盆、胸廓的手术史,腰椎间盘突出症及病史,强直性脊柱炎及病史,其他明显影响脊柱功能的疾病及病史,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年龄40岁以上,腰椎间盘突出症及其病史,治疗后不影响正常活动,合格。

//第7条,第96条

骨、关节畸形或者残缺,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关节习惯性脱位,重度扁平足,肘关节过伸大于15度,肘关节外翻大于20度,肘关节过伸或者外翻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周围神经损伤影响功能,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肘关节过伸、外翻超出标准,除外病理性原因,不影响功能,合格。

//第8条,第97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大于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7cm,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7cm,或者虽未超过以上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并腿下蹲(双足间距不超过肩宽),膝后夹角45度以内,除外臀肌挛缩综合征、跟腱短缩、下肢骨关节疾病等病理性原因,合格。

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超出标准范围,但不存在功能障碍,合格。

//第9条,第98条

面部、颈前部影响五官结构、功能或者装备穿戴,长径大于3cm的增生型或者异色显著的瘢痕,身体其他部位影响运动或者装备穿戴的瘢痕,面部、颈前部长径大于1cm的异色显著的斑或者痣,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短袖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大于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大于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治审查把关。

//第10条

中重度特应性皮炎,银屑病,白疲风,重度瘟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重度鱼鳞病,疥疮,其他难以治愈的自身免疫性皮肤病,其他重症遗传性皮肤病或者严重的传染性皮肤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白癫风,重度痤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不影响所聘岗位工作,合格。

//第11条,第99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

腋臭术后超过6个月,无并发症,无腋臭或者轻度腋臭,合格。

//第12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不合格。

年龄40岁以上,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经治疗病情稳定,无严重并发症,合格。

//第13条,第100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临床型Ⅲ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第14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胆囊摘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合格。

//第15条,第101条

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第16条

梅毒、淋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不合格。

//第17条

恶性肿瘤及病史,恶性肿瘤术后,不合格。

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体表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颅脑、纵隔、心脏的良性肿瘤、囊肿,不合格。

甲状腺、乳腺、眼、耳、鼻、咽、喉、口腔等其他部位的良性肿瘤、囊肿,无需手术治疗或者已行手术符合恢复时限,术后无并发症、后遗症,不影响功能和训练,合格。

良性肿瘤、囊肿经治疗病情稳定,无严重并发症,合格。

//第18条,第102条

第二节内科

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含先天性心脏病术后),严重的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年龄40岁以上,高血压病经药物控制,血压可稳定在合格范围内,未出现心、脑、肾、眼底等靶器官损伤或者相关并发症,合格。

//第19条,第103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第20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第21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大泡,肺纤维化,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年龄40岁以上,慢性支气管炎,无并发症,无心肺功能障碍,合格。

//第22条,第104条

严重的消化道溃荡、慢性胰腺炎、溃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肠结核等严重的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23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以及经确诊的以上慢性严重性疾病治愈未达稳定年限,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年龄40岁以上,下列情况合格:

//第24条,第105条

鼠疫,霍乱,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传染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腺病毒、诺如病毒感染,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病疾,伤寒和副伤寒,沙门菌肠炎,脊髓灰质炎,麻疹,风疹,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白喉,猩红热,狂犬病,布鲁菌病,芜疾,炭疽,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黑热病,水症等具有传染性的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第25条

癫痫、脑血管疾病、脱髓鞘性疾病、运动障碍性疾病、骨骼肌肉疾病、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性疾病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轻型流行性乙型脑炎已治愈,无后遗症,合格。

//第26条

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岗位,晕血,不合格。

//第27条,第106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28条

第三节耳鼻咽喉科

双耳中至少一耳耳语听力达到4米,且另一耳耳语听力3米以上,合格。

//第29条,第107条

眩晕症,不合格。

//第30条

明显的耳廓畸形及先天性耳畸形,外耳道闭锁,全耳廓再造术后,外耳道胆脂瘤,耳廓及外耳道良、恶性肿瘤,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第31条

鼓膜穿孔,慢性分泌性中耳炎,化服性中耳炎,耳源性颅内、外并发症,中耳炎后遗症,中耳胆脂瘤,耳硬化症,中、内耳术后,中耳肿瘤,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穿孔修补术后半年以上,鼓膜修复良好,合格。

//第32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实验、农业、工程岗位,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33条,第108条

严重的鼻畸形,鼻中隔穿孔,鼻骨骨折及骨折史,中、重度变应性鼻炎,急性鼻窦炎,严重的慢性鼻窦炎,鼻息肉,鼻部肿瘤以及其他严重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实验、农业岗位,萎缩性鼻炎,慢性鼻窦炎,病理性鼻中隔偏曲,不合格。

前款规定岗位,鼻中隔偏曲矫正术后1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合格。

//第34条,第109条

Ⅲ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慢性喉炎,鼻咽血管纤维瘤,咽部恶性肿瘤,喉肿瘤,以及影响吞咽、发音、呼吸功能或者其他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除专业技术类中的播音岗位,声带息肉、声带小结术后治愈,无发音障碍,合格。

//第35条,第110条

第四节眼科

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实验、体育岗位,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5,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除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实验、体育岗位外,每一眼矫正视力4.8以上且矫正度数800度以下,无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合格。

//第36条,第111条

经色觉图谱检查判定为色盲者,不合格。

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岗位,经色觉图谱检查判定为色弱,不合格。

//第37条,第112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经治疗后不影响所聘岗位工作,合格。

//第38条,第113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15度以下,合格。

//第39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幢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角膜斑翳,角膜白斑,不影响视功能,合格。

//第40条,第114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晶状体术后视功能良好,合格。

点状、花冠状、前极等不影响视力的先天性晶状体混浊,相对静止,合格。

//第41条,第115条

第五节口腔科

深度龋齿4颗以上,缺齿4颗以上或者连续缺齿2颗以上(智齿或者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重度牙周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年龄40岁以上,深度龋齿,缺齿,重度牙周炎,经治疗后咀嚼功能良好,合格。

//第42条,第116条

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牙列重度磨损,颞下颌关节疾病,戴有隐形矫治器、固定矫治器,不合格。

颞下颌关节弹响,但不伴有颞下颌关节区疼痛、咀嚼肌疼痛、下颌运动异常,不影响正常功能者,合格。

年龄40岁以上,下列情况合格:

//第43条,第117条

慢性腮腺炎,口腔颌面部肿物,不合格。

口腔颌面部囊肿、良性肿瘤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症状和体征,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44条

颌面部骨折及骨折史,唇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腭裂及腭裂术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其他口腔疾病,不合格。

下颌骨、上颌骨、颧骨骨折,治愈1年以上,复位良好,X线检查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咀嚼功能障碍及明显面部畸形者,合格。

唇裂术后留有瘢痕,但不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合格。

//第45条,第118条

第六节妇科

异常子宫出血,严重痛经及子宫内膜异位症,子宫、附件手术史,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子宫肌瘤术后(含正常子宫、残余子宫、子宫缺如)无后遗症,剖宫产术后无后遗症,合格。

//第46条,第119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第47条

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48条

妊娠,不合格。

//第49条

第七节精神心理

第五十条神经发育障碍,精神分裂症和其他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紧张症,心境障碍,焦虑及恐惧相关障碍,强迫及相关障碍,应激相关障碍,分离性障碍,喂养及进食障碍,排泄障碍,躯体痛苦和躯体体验障碍,物质使用和成瘾行为所致障碍,冲动控制障碍,破坏性行为和脱社会障碍,人格障碍,性欲倒错障碍,做作障碍,神经认知障碍,痴呆,与妊娠、分娩和产褥期有关的精神或者行为障碍,与分类于他处的障碍或者疾病相关的继发性精神或者行为综合征,睡眠觉醒障碍,严重精神障碍诊断史或者治疗史,不合格。

//第50条

数学或者语言任一基本职业能力异常,情绪稳定性、尽责性、自律性、怀疑性、忧虑性或者紧张性任一职业人格特质异常,分离性、神经性、敏感性、抑郁性、焦虑性、强迫性、偏离性、冲动性、悖逆性或者自杀倾向任一健康人格特质异常,不合格。

//第51条

第八节医学影像

胸部X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第52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 窦性心动过速(心率大于100次/分且在110次/分以下),排除病理性原因;

  2. 窦性心律不齐(P-P间期互差小于0.40s),经屏气后改善或者消失;

  3. 窦房结内游走心律;

  4. 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导联直立且电压较高,Ⅱ导联低平或者正负双相,Ⅲ导联正负或者负正双相或者浅倒,aVF导联正负双相,aVR导联负正双相或者浅倒);

  5. 单纯P-R间期缩短(100~119ms)且无心动过速发作史;

  6. 一度房室阻滞,P-R间期在0.24s以内,起卧活动20次后,P-R间期恢复到正常范围(P-R间期在0.20s以内);

  7. 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120度;

  8. 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

  9. 左心室高电压(不伴ST段压低、T波低平、双相);

  10. R波显示,RV1、V2高,但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

  11. 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Ⅰ、V5导联无s波或者s波在正常范围内);

  12. 不完全性右束支阻滞,经心脏彩超检查排除心脏器质性病变;

  13. 每分钟5次以下的偶发早搏,若为室性偶发早搏需起卧活动20次后复查,复查后早搏消失〔早搏呈二、三联律除外,室性早搏呈Ron-T、多源性(含双源性)、多形性(含双形性)、特宽型(QRS时间在O.16s以上)、特矮型(QRS振幅小于1.0mV)除外];

  14. 心室早复极,心率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15. 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水平型压低0.05mV以下(aVL、Ⅲ导联可压低0.1mV),或者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16. T波显示,Ⅱ导联直立,电压大于1/10R波,aVF导联低平,Ⅲ导联倒置;在V1、V2导联大于V5、V6(TV5、V6大于1/10R波);

  17. U波明显,但未高于T波。

二度Ⅰ型房室阻滞(不伴早搏、ST-T改j变、QRS群改变),合格。

//第53条,第120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孟积水,单肾,结石,胰腺病变,内脏反位,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无梗阻的结石,合格。

//第54条,第121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盆腔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第55条

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第56条

第九节医学检验

血液、尿液常规检查应当结合临床及地区进行综合判定,除血红蛋白可作为贫血诊断指标、血小板计数可作为血小板疾病诊断参考指标,其他检查项目原则上不作单项淘汰。

粪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在体检期间未发现流行趋势的其他地区不做检查。

//第57条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80U/L,不合格。

男性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50U/L且在80U/L以下,女性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40U/L且在80U/L以下,除外病理性因素,合格;有轻、中度脂肪肝,但未发现标准内其他相关疾病,合格。

//第58条

血清肌酣酶法检测结果:男性59~l04μmol/L,女性45~84μmol/L,合格。

血清肌酐苦味酸速率法检测结果: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合格。

血清肌酐检测结果大于正常参考区间上限,通常判定不合格;复查正常或者轻微增高,临床除外肾脏功能受损,通常判定合格。

//第59条

血清尿素正常值参考区间:2.9~8.2mmol/L。

血清尿素检测结果大于正常参考区间上限,肌酐正常时,应当结合临床进行综合判定。

//第60条

空腹血糖7.0mmol/L以上,不合格。

//第61条

糖化血红蛋白6.5%以上,不合格。

//第62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不合格。

//第63条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阳性,不合格。

//第64条

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和非特异性抗体均为阳性,不合格。

//第65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66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结果在参考区间内,合格。

//第67条

军队直接引进高层次人才、特殊专业人才为文职人员,经有选拔审批权限的单位认定后(直接引进掌握独特技能专长的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由师级以上单位认定,其他由大单位认定),身高、体重、视力体检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122条

武警部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体检工作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124条

本标准自2023年3月16日起施行。2015年8月17日原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军队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通用标准(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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