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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建筑业政策解读、公路工程技术 荐读:微土木人,欢迎投稿! 住建部已取消及合并资质 一、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 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稳中求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业务范围相近、市场需求较小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合并,对层级过多的资质等级进行归并,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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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
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稳中求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业务范围相近、市场需求较小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合并,对层级过多的资质等级进行归并,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上述表格所列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详见下表:

以上资质换证及延续按各省、市级主管部门文件通知要求为准。
友情提示:部分省份二级资质延续考核技术负责人员业绩,切个人业绩必须在四库一平台体现,往企业提前做好延续准备。
注: 三部委资质丙级换乙级,三级换二级,需要向住建部申请:
需向住建部申请换领的资质类型:
① 施工资质中的, 铁路工程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 三级 资质;
② 设计资质中的, 水利和公路行业及其专业 丙级 资质;
③ 监理资质中的, 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及农林工程 专业甲级 资质;

住建部一份寓意深远的文件,为建筑业的未来指明了方向, 到底接下来还会发布什么政策呢? 之前所发布的文件到底有几个人真的懂了?此文件可以说的上是继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后的 新《资质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最新版,那就是住建部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文。文件出台后又有几个人真的能够理解到里面的意义呢?那么接下来还有有什么新政策发布呢?
详 解
一、其中三号文中所提到: 完善业绩认定方式、 强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 企业业绩 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级 工程项目 ,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 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 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级或B级 工程项目 。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 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的监管, 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 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 全国建筑市场 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 。住房城乡建设部 将以实地核查、遥感卫星监测等方式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随后住建部正式印发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文件要求 2023年底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到期后全国业绩补录窗口将进行关闭。 可以说这是业绩补录机会的最后一次,也是全国最大规模的一次 , 而这次进行了全国最大规模的一次补录,专业更全, 涉及到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所以企业、人员务必引起重视,留给大家的时间不多了。
二、其中三号文中所提到: 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 加大动态核查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 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 注册人员 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 经核查,企业 不满足 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 标注资质异常 , 并限期整改。 企业 整改后满足 资质标准要求的, 取消标注 。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于此 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 ,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随后住建部正式印发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 “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 ,此次 住部联合人社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11月起,各级住建/人设部门将全面开展严查阶段,查社保、查公积金等等多种手段将纷纷上演,对违规“ 挂证 ”人员将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对挂证企业将纳入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可以说第二阶段将正式动真格的了。
第二阶段将于11月起正式进入全国全面排查处理阶段直至2025年2月,全面排查阶段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要 利用信息化等多种手段 ,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结合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核查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等情况 。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排查,并依 法严肃处理。
全面排查阶段 将对“挂证”依法从严查处。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按住建部要求按照 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规“挂证”人员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公开,并纳入资质动态核查 ;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 对被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 ,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

三、其中三号文中所提到: 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 加强信用管理、 建立函询制度。 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 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就资质申请相关 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 ,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 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随后住建部正式印发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文, 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做如下安排:
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三)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四)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五)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有关专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开展动态核查。
下一步会在出台什么政策呢?
其中三号文中所提到:完善审批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 推进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另外资质将做重大调整,敬请期待住建部官方通知。


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1、 自2021年7月1日起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停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 不得要求 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2、 继续落实《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造价资质取消历程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自2021年7月1日起 , 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部分工程资质审批,其中包括工程造价资质 。
2023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该通知作出了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超资质承接工程等相应处罚等事项 的决定。
其中已取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条款如下:
而造价资质全国范围内取消早有迹象:
◆ 2019年11月6日国发〔2019〕25号文发布, 试点取消工程造价咨询甲、乙两级资质认定;
◆ 2019年11月30日住建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正式开展试点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同时试点地区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 各地试点地区陆续发文明确取消资质审批后,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 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本次资质改革包含监理、施工、设计等资质, 唯独没有涵盖造价咨询资质;
◆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试点,2021年6月3日国发〔2021〕7号文正式发布,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工程造价资质审批。
◆2021年6月29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自2021年7月1日起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在造价资质全国范围内取消的同时, 2021年4月1日发改委令第42号 ,正式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这标志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彻底取消,也意义着招标代理资质已 被全部取消 。而近年来针对工程咨询等资质的改革也已进入深水区。
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历程
一起回顾从2013年12月到2021年4月, 招标代理资格被全部取消的整个历程 :
◆ 2013年12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取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审批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
◆ 2014年8月3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政府采购法》修正案, 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2014年9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
◆ 2017年7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2017第7号)文件, 暂停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 2017年12月27日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招标投标法》修订意见,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明确了取消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认定。 2017年12月27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2020年8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 2021年4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正式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2 年第 13 号), 这标志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彻底取消,也意义着招标代理资质已被全部取消。
工程咨询资格取消历程
◆ 2005年3月4日,发改委发布第29号令,公布《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该办法明确,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 2015年5月30日,发改委发布第26号令,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 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 2017年10月19日, 发改委明确了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 ,包括: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自2018年1月1日起,按规定内容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告知有关信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国家发改委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推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自律性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制度,由国家和省级发改委指导和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结果仅作为工程咨询服务需求方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的参考……
◆ 2017年11月15日,发改委发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其第六条提出, 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第四章明确了行业自律等相关内容,第二十二条明确,国家发改委应当推进工程咨询单位资信管理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为委托单位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和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督提供参考依据。第二十六条明确,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考。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