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cyx技发[2007]29号) (二○○七年十月) 1. 总则 1.1为加强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的管理,规范总监的行为,培育一支高素质的总监队伍,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保证监理工作质量,全面实行总监负责制,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七年十月)
1. 总则
1.1为加强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的管理,规范总监的行为,培育一支高素质的总监队伍,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保证监理工作质量,全面实行总监负责制,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1.2监理项目实行总监负责制,总监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代表公司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负总责。
2. 任职资格
2.1通信工程、建筑工程、信息工程项目总监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通信工程监理工师资格证书或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证书;应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一年以上同类工程总监代表的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工程项目管理能力。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装饰装修项目总监任职执行此规定。
2.2总监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2.2.1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年龄不超过65岁;
2.2.2与公司(含与公司有劳务协议的劳务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3. 资格任命
3.1总监由法定授权代表人书面授权,代表公司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
3.2审批程序
基层单位根据业务情况提出对总监的需求和任命申请,经人事党群部审查、总工程师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法定授权人授权。人事党群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总监理工程师聘用审批表》见附件一。
3.3任命原则
3.3.1每个监理项目必须明确一名总监。未明确总监或未按程序审批授权总监的项目,部门经理承担总监责任。
3.3.2一名总监只宜担任一个项目的总监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目总监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通信、信息工程总监不得担任建筑工程总监,建筑工程总监不得担任信息系统工程总监。
3.3.3中标项目应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设置总监;社会市场的独立项目应单独任命总监。
3.3.4外埠的同类工程(指通信工程、建筑工程、信息工程三大类)每个省、市至少设置一名总监,并实地组织现场监理工作。同地区的不同类项目应分别设置总监。
3.3.5凡办理年度入围或年度框架协议的,可按入围或框架协议至少设置一名总监。
3.3.6凡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客户项目,虽未办理年度入围或签署框架协议,遇其同类项目时可参照3.3.5任命总监。
3.4 任命期限
3.4.1中标项目、社会市场的独立项目总监的任命期限原则上与项目的监理责任期相同。
3.4.2其他项目的总监任期均为一年。
3.5总监一般应在项目监理实施过程中保持稳定;必须调整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建筑工程还应征得建委批准),经公司重新授权后更换总监,重新授权应执行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3.6借用非本基层单位的员工担任总监时,部门经理对项目承担责任,并同时履行借用和任命两个审批流程。人事党群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借用总监理工程师审批表》见附件二。
4. 总监职责
4.1总监应代表公司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监理人义务,带领项目监理机构完成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相关协调工作。
4.2总监作为监理单位的代表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仅限北京地区)中质量、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完成质量、安全监理工作的工作内容。
4.3总监应履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3.2.2及3.2.4规定的职责;本市项目的总监同时应履行《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3.2.1及3.2.3规定的职责;信息系统工程总监同时应履行《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 第1部分:总则》中4.4.2.1规定的职责。
4.4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的内部培训和业务交流。
4.5考察监理人员的资格和监理工作能力,提出考评奖惩建议。
4.6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交流,提出专业意见;并通过对监理案例的分析,不断总结监理经验,对本项目外的监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7参加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公司组织的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总监工作水平。
4.8通过优质的监理服务,保持公司所监项目在该建设单位的市场延续。
5. 权利
5.1有项目监理机构内人员分工、调配的指挥调度权,并不得委托他人行使该权利。
5.2有对项目监理机构内监理人员工作业绩考核的建议权。
5.3对重要工程文件及监理文件的审批权、签署权。下列文件的审批权、签署权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审批工程延期、费用索赔申请,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费用索赔审批表》。
5.4获取有关技术信息,参与技术交流,接受继续教育的优先权。
6. 待遇
按照公司统一的薪酬标准及相关待遇执行。
7. 考核
除基层单位、人事党群部对总监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外,总工室每年对总监进行一次技术测评。
8.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CYX/ZC-综-0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