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潘谷西 南京工学院学报 宋代木建筑补间铺作布置及铺作间距 本篇继续论述宋代建筑的剖面设计、立面设计和铺作(主要研究简洁型的铺作)。一、再谈定侧样中的架深 中国古代木架建筑设计中最关键的尺度之一是房屋的进深,而进深的大小又维系于抟数 多少和抟距(架深)大小。《法式》对架深作了极限值规定,即“椽每架平不过六尺,若殿阁或加五寸至一尺五寸”。 (卷五《用椽之制》)。这是一个既有限制又有灵活性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可分别求得:殿阁架深<=125分’;厅堂架深<=120)分‘,并由此而求得整个房屋的进深。(详见本文第二篇)。但迄今为止,对于架深值的认识仍存在着分歧,故拟在此作进一步的探讨:
本篇继续论述宋代建筑的剖面设计、立面设计和铺作(主要研究简洁型的铺作)。
一、再谈定侧样中的架深
中国古代木架建筑设计中最关键的尺度之一是房屋的进深,而进深的大小又维系于抟数 多少和抟距(架深)大小。《法式》对架深作了极限值规定,即“椽每架平不过六尺,若殿阁或加五寸至一尺五寸”。 (卷五《用椽之制》)。这是一个既有限制又有灵活性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可分别求得:殿阁架深<=125分’;厅堂架深<=120)分‘,并由此而求得整个房屋的进深。(详见本文第二篇)。但迄今为止,对于架深值的认识仍存在着分歧,故拟在此作进一步的探讨:
为了检验上述数据,下面根据《法式》卷三十一“殿堂等八铺作(副阶六铺作)双槽(斗底槽准此)草架侧样”作三种不同架深的殿堂剖面图,以资比较。采用的数值是:架深: 125分、 100分、150分;材等: 殿身用第一等,副阶用第二等;殿身柱高: 30尺棗 《法式》大木作料例所提供的最长柱材。 将这三种图和现存宋代殿堂中规模较大的实例棗晋祠圣母殿和正定隆兴寺摩尼殿比 较,可以发现采用125分’与100分’的架深所作殿堂,其内部空间的高·深比例与实例颇为接近,空间也比较适合于殿堂宏伟轩昂的要求。不过以上所举圣母殿和摩尼殿,都是八架橡屋,为了增加图与实例之问的可比性,试将图中殿堂也改用八架椽来核算。空间比率(用柱高与进深相比)见表 1; 其中采用125分时所得比值最接近圣母殿和摩尼殿,证明采用这一架深是符合实际的。假若再以《法式》规定的极限值来检验150分’方案,用一等材时,架深=150×0.06=9尺;超过了殿阁7.5尺的限度,可见这种方案并不符合《法式》大木作制度,和实物也有差距。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即卷十七《殿阁外檐补间铺作斗拱等数》一项载有:“下昂,八铺作三只(一只身长三百分’,一只身长二百七十分‘,一只身长一百七十分’),七铺作二只(一只身长二百七十分’……),六铺作二只(一只身长二百四十分’……),其中八铺作300分‘一只、七铺作270分”一只、六铺作240分‘一只,其昂尾支于下平榑下,因此有人认为:减去这些昂的外跳部分,所剩的里跳长度就等于架深值,即150分’。
但是,验算表明,实际上是不能得到这种结果的,请看:
第一种验算法:按《法式》用词习惯,“身长”是指昂身实长(即下昂全长减去昂尖的长度),实长换算为平长,用cos20”10’相乘(下昂与水平面夹角约20’ lO),则三昂平长分别为:281分’(八铺作上用);253分’(七铺作上用);225分‘(六铺作用)。减去外跳长度(分别是134分’、108分’、 90分、所剩里跳为:147分‘、 145分”、 135分”;
第二种验算方法:把“身长”解释为水平长度,(虽不符《法式》用词习惯,姑且存此一说)分别减去外跳134分’、108分’、90分’后,所剩里跳为:166分’、 162分’、 150分‘’ 在这里,不论采用何种算法,下昂里跳都不是划一的数值,因此也不可能得到一个确切的统一的例如150分’之类的架深值。如何来解释这种现象呢?这里试作这样的推论:《法式》卷十七所用的下昂长度分’值,只是为了说明该昂所处状态而使用的略数;或者,可能性更大的是在制作下昂时有意留出备用长度,以便在上架安装时能和下平榑相衔接,不致因昂尾长度不够而造成重大返工。
因为由《法式》卷十七、卷二十八可知,铺作制作分为两步:
第一步是分别制成昂、拱、斗等另件;
第二步是组装上架,即“安勘、绞割、展拽”工作。
两道工序是分开的(分别计算工额),在安装中出现误差是可想而知的,尤其是昂与榑的斜交,误差可能更大,昂尾留出备用长度,看来对调整这种误差是十分必要的。这和大角梁施工中经常出现误差而需临时调整是同样的情况。因此可以认为.大木做功限中注出的下昂身长棗300分、270分、240分,只是第一步另件加工时应遵守的尺寸;而第二步按架深<=125‘分组装上架时,还须根据架深将昂的后尾绞割调整,才能与下平榑衔接对齐,一旦安装完毕,前面所说的300、370、240三个数字也就不再有什么意义。如果这个推断是正确的,那么对于上述验算中所得下昂里跳长度参差不齐的状况也就不足为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