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火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2,1 。。。。7,6,2,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7,6,2,3。。。。。。。。。。。。。。困惑:1,26层普通住宅,18层商住楼,均为一类,是否走道和前室应该设喷淋?2,如果消防部门同意26层普通住宅的走道和前室可以不设喷淋,那么18层商住楼的走道和前室是否也可以不设呢?
条文: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火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 。。。。
7,6,2,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2,3。。。。。。。。。。。。。。
困惑:
1,26层普通住宅,18层商住楼,均为一类,是否走道和前室应该设喷淋?
2,如果消防部门同意26层普通住宅的走道和前室可以不设喷淋,那么18层商住楼的走道和前室是否也可以不设呢?
我做的26层普通住宅和18层商住楼的走道和前室都没有设喷淋,也都通过了消防评审和建委审图。但是请教这个问题各个地区有没有具体的说法或者结论?
12楼
个人觉得没必要,我见过一位师兄做的18层商住楼,商业用房都设置了喷淋,住宅部分每层的走道处也都设置了喷淋,结果人家审图单位说,“住宅部分每层的走道处设置喷淋大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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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26层普通住宅走道做喷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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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高手都到哪里去了阿
我很急啊,望大虾们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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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建规上规定设空气调节系统的走道设喷淋,但高规上没有这么一条,不知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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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高规应该比建规要求更高才对,谁能回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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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火扑救的部位外”,看清楚,可除外的对象有两个:一是普通住宅,一是高层建筑中不宜用火扑救的部位。可见,普通住宅走道是除外的,商住楼并未除外,为何不设?
看看条文说明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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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上楼规范的意思 是普通住宅不设 商住楼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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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按规范26层普通住宅,18层商住楼,均为一类,走道和前室应该设喷淋。普通住宅应根据走廊的长短可考虑是否设置,如果不设应得到消防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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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对于建筑物采取什么样的防火措施,是应当统一考虑的。我们建筑专业老总认为:
1,条文中“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这句话,理解为“除普通住宅部位(部分)外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
2,这样理解的原因是,结合上下文和条文说明,从7,6,1条文到7,6,3条文,分别对超高层、一类高层、二类高层作出了规定。也就是说7,6,2条文只是讲的一类高层,而不再说一类高层中的普通住宅这样的一类高层应当如何。
再根据喷淋规范的规定,火灾危险性场所举例中也未出现普通住宅这样的例子。也就是说,火灾危险性场所举例中并未出现在一类商住楼的住宅部分设置喷淋的例子。
因此我认为设计时26层普通住宅的普通住宅部分(不包括公共部分和地下部分)和一类商住楼的普通住宅部分一样考虑。
认为26层普通住宅这样的一类高层不需要设置走道喷头而一类商住楼住宅走道要设置的观点还有一个矛盾之处:如果26层普通住宅这样的一类高层的一层为公共活动用房要不要设置喷淋呢?--肯定要设置!可是你前面已经把26层普通住宅这样的一类高层排除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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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我认为只要是普通住宅部分,走道、前室就可以不设喷淋。
理由:走道设置喷淋的做法本身就是考虑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现实的过度性做法,实际上喷淋最好按照防火分区设置而不是走道这样一些部位。走道设置喷淋只有2个作用:1,阻挡火灾蔓延;2,在走道形成带状水帘,起到一定的阻挡烟雾作用。而最容易引起火灾的住宅内厨房、卧室等部分才应当设置喷淋。对照高级住宅设置喷淋的要求,除去装修、空调等因素外,应该说经济方面也是很重要的考虑。严格说,我认为只要是高层的住宅部分都应当设置喷淋或者简易喷淋(据说上海有类似的地方做法)。
既然对于这个条文不同地方理解不同(实际上我认为是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导致要求不同),那么按照当地主管部门理解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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