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规7,6,2条文的困惑~~~
djlchina
djlchina Lv.2
2005年04月02日 18:25:36
只看楼主

条文: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火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2,1 。。。。7,6,2,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7,6,2,3。。。。。。。。。。。。。。困惑:1,26层普通住宅,18层商住楼,均为一类,是否走道和前室应该设喷淋?2,如果消防部门同意26层普通住宅的走道和前室可以不设喷淋,那么18层商住楼的走道和前室是否也可以不设呢?

条文: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火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 。。。。
7,6,2,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2,3。。。。。。。。。。。。。。
困惑:
1,26层普通住宅,18层商住楼,均为一类,是否走道和前室应该设喷淋?
2,如果消防部门同意26层普通住宅的走道和前室可以不设喷淋,那么18层商住楼的走道和前室是否也可以不设呢?
我做的26层普通住宅和18层商住楼的走道和前室都没有设喷淋,也都通过了消防评审和建委审图。但是请教这个问题各个地区有没有具体的说法或者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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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bo
2005年04月06日 13:55:01
22楼
昨天找到上海市关于建筑水灭火设计的地方标准,写得很明确:
“设置自动喷淋系统的场所:
。。。。
。。。。
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除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外,和。。。。。外),应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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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bo
2005年04月06日 13:56:17
23楼
也就是说,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不但是住宅部位不设,连走道都可以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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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dou
2005年04月06日 14:41:52
24楼
我认为首先确定你设计的建筑属于哪一类,然后按规范要求确定。楼主好象有点眉毛胡子一把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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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涛
2005年04月06日 15:08:33
25楼
强烈同意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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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f
2005年04月06日 15:20:55
26楼
消防队对我说,既然地下室都设置喷淋系统,那么只需多投资一点点,整栋楼的安全系数就大了许多,走道还是设置喷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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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bo
2005年04月08日 13:16:21
27楼
按照规范设计没错。
但是一定要透彻理解和正确把握规范条文,不可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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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s990
2005年04月08日 15:03:22
28楼
高层建筑物消防立足于自救,以预防为主,因此我认为高层普通住宅和商住楼在走道等处应该设置喷淋。理由 1 阻挡火灾蔓延;2 在走道形成带状水帘。这样做可以延缓火灾蔓延也可以给大楼内人员充分的时间逃生。曾因这个问题被审图公司开过强制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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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222
2005年04月08日 15:35:45
29楼
反正我不管做那个地方的工程,我首先要依据高规和低规的。这两个规范解释不清楚的,我就看技术措施。地方规定是其次的,因为到时候出事,谁也不能帮住你,除了规范。
楼主说的这两个类型的楼的住宅部分根本就没必要设置。
大家仔细看高规7.6.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火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稍微有点语文基础的,就不会理解成:除普通住宅不宜扑救的部位和除了高层建筑中不宜扑救部位.......设置喷洒....
很明显高层建筑包括普通住宅,假如编规范的人有上述人思想的话,那就会把这句话变成这样说: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高层建筑中不宜用火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人家为什么单把住宅规范挑出来,就是因为普通住宅的什么部位都不需要设置喷洒。大家看看条文解释就行了。
另外,03年版的技术措施7.2.11条的第9款(174页)写的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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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yibing
2005年04月08日 16:34:33
30楼
答djlchina,规范写得很清楚,普通住宅是不设的,当然不能超过100m;但18层虽然层数较少,但属于商住,却在规范规定要设的范围内。我做的32层的普通住宅都不设。
另答kibo,26层底层为公共活动用房就不应看作是普通住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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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222
2005年04月08日 17:06:39
31楼
呵呵,我想问一下楼上的,你做的32层普通住宅有没有地下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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