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火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2,1 。。。。7,6,2,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7,6,2,3。。。。。。。。。。。。。。困惑:1,26层普通住宅,18层商住楼,均为一类,是否走道和前室应该设喷淋?2,如果消防部门同意26层普通住宅的走道和前室可以不设喷淋,那么18层商住楼的走道和前室是否也可以不设呢?
条文: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火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 。。。。
7,6,2,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2,3。。。。。。。。。。。。。。
困惑:
1,26层普通住宅,18层商住楼,均为一类,是否走道和前室应该设喷淋?
2,如果消防部门同意26层普通住宅的走道和前室可以不设喷淋,那么18层商住楼的走道和前室是否也可以不设呢?
我做的26层普通住宅和18层商住楼的走道和前室都没有设喷淋,也都通过了消防评审和建委审图。但是请教这个问题各个地区有没有具体的说法或者结论?
42楼
根据上海市的地方规范,大于18层的,和每层户内面积大于150平方的,要求设置。
也就是说26层的普通住宅要设置,而18层商住楼却不用设置!
我认为,这才叫“以人为本”!这样了才于心可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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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再答40楼:
关于“不设可以帮开发商节省投资”的说法。
我们搞设计的,一定要弄清楚自己的位置。业主委托设计院是一种经济中的合同行为;设计院把任务交给设计人员,实际上也是一种委托行为。如果设计人员盲目设计、完全无必要的保守设计,实际上属于提供劣质产品。
现在是市场经济,大家充分竞争。我不相信一个时常提供劣质产品的企业会有持久的竞争力。
设计人员这样做,是对设计院、对业主,也是对自己、对给排水专业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试想:人家业主单位委托你设计,结果你毫无必要的增大投资,增大的数目再少也远超过付给的水专业的设计费。人家不知道也无所谓,知道了,会有什么后果呢?自己没面子,设计院没面子。
如果各个专业都这样搞,搞到最后就是没了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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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好了 kibo 熄熄火。
现实中人为的事物出现和灭绝都不是绝对的,你就根本不能说它的存在是对与错。
争议要,点到而止,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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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规范对于防火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这是为什么?你有没有用脑子想想这个问题?!难道我有说去增加无谓的投资吗?难道你认为保障火灾中人的生命和财产是无谓的浪费吗?如果在火灾中损失的是你的家庭,你还会在这里讲这种大道理吗?而且这项投资在整个建筑的成本中也不是主要成本。。。再说规范在这个地方也并没有规定可不设自喷,规范为什么在这个说法上没有明确表示?!这些都是值得我们作为一个给排水水人思考和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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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对于你这种说法我更是不敢苟同,每层户内面积大于150平方的?什么意思,也许你买的房子就是大于150平米的,但穷人的房子就不用保护了吗?这就是你所谓的以人为本?!还是仅仅以富人为本了?!诚然这个是上海的地方规范里说的,但你把它搬出来说,我就不得不鄙视你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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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根据我个人的意见,普通住宅的走道和前室是无须设置喷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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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楼
答45楼,WAITING119同志。
1,首先,可能是我太急于反驳你的观点,所以在上一次答复中措辞不太注意。先表示抱歉。
2,对于自动喷淋设置问题,我长期以来形成的观点是:规范的制定一方面根据现实火灾的发生情况,对该强调的地方强调;另一方面,不得不承认,经济情况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在明知有火灾危险性的某些场所,比如普通住宅,由于这一类建筑太普遍太大量,所以就要一步一步来。某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了(比如上海),就可以开始考虑照顾疏散比较困难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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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楼
kibo ? 挨封了? 换号了。
不会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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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楼
呵呵,DAIWEI0529是同事的ID,不小心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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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楼
答45楼,WAITING119同志。
3,我列出上海市地方规范,并不是要其它地区以次执行,而是比照自己的观点、分析相互印证。上海市目前的房价大家肯定有所了解--高得惊人,即使按照以前的价格也远高于其他地区。消费水平高,房地产业利润也就高些。因此上海市对于疏散比较困难的和投资比较高的住宅楼作出了设置喷淋的规定。
4,不可能所有部位和场所都去设置喷淋。美国的、欧盟的规定可能更加严格些,要求设置的部位更多些。我们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决定了,不可能每个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都去设置喷淋(比如普通住宅这样大量的部分)。但是,由于2000年的一系列火灾造成的群死群伤,规范已经对于歌舞娱乐场所这样的人员密集场所作出了严格规定。这就是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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