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火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2,1 。。。。7,6,2,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7,6,2,3。。。。。。。。。。。。。。困惑:1,26层普通住宅,18层商住楼,均为一类,是否走道和前室应该设喷淋?2,如果消防部门同意26层普通住宅的走道和前室可以不设喷淋,那么18层商住楼的走道和前室是否也可以不设呢?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火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 。。。。
7,6,2,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2,3。。。。。。。。。。。。。。
困惑:
1,26层普通住宅,18层商住楼,均为一类,是否走道和前室应该设喷淋?
2,如果消防部门同意26层普通住宅的走道和前室可以不设喷淋,那么18层商住楼的走道和前室是否也可以不设呢?
我做的26层普通住宅和18层商住楼的走道和前室都没有设喷淋,也都通过了消防评审和建委审图。但是请教这个问题各个地区有没有具体的说法或者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