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某一住宅小区有此形式的车库:以室外地面标高为±0.000,车库室内地面标高为-0.95米,车库净空高度为2.9米,车库的总小车位为38个,设计院没有设计自动喷淋系统,但消防队的审核意见书上提出"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设施",根据是按车库防火规范第7.2.1条: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本人认为不用设置的理由:1.按第2.0.4条规定的地下汽车库的定义为: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般的汽车库。此车库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只为车库净高的三分之一,所以不属于地下车库。
1.按第2.0.4条规定的地下汽车库的定义为: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般的汽车库。此车库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只为车库净高的三分之一,所以不属于地下车库。
2.按第3.0.1条规定的车库防火分类:小于等于50辆的汽车库属于Ⅳ类车库。
显然,此形式的车库不在第7.2.1条规范提到的范围内。不知道妥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