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民规:24.7.1,24.7.2 我的理解是 疏散照明是仅指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灯,而不包括疏散应急灯。 备用照明是指 疏散时的疏散应急照明,和各类机房的照明。 涉及到原 附录C中 常亮也仅指标志灯。新民规:13.8.1,13.8.2 我的理解是 疏散照明已经变为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应急灯。备用照明是 指各类机房的照明。 涉及到13.8.5中常亮灯已经包括了疏散应急灯?
我的理解是 疏散照明是仅指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灯,而不包括疏散应急灯。
备用照明是指 疏散时的疏散应急照明,和各类机房的照明。
涉及到原 附录C中 常亮也仅指标志灯。
新民规:13.8.1,13.8.2
我的理解是 疏散照明已经变为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应急灯。
备用照明是 指各类机房的照明。
涉及到13.8.5中常亮灯已经包括了疏散应急灯?
涉及到13.9.12..4备用照明与疏散照明分路供电。
《照明设计标准》的概念和新民规一直,
如果真如我的理解,就民规概念就是错误的,是不是一些沿用多年,根深蒂固的设计做法也需要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