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高规8.1.4 条文,为保证第二道抗震防线有一定的抗侧能力,需要对框架承担的剪力给予适当的调整然而小弟却遇到一个问题比方一个超高层的塔楼采用 框剪体系因为 高规8.1.4条文, 每层的框架都要承担至少 1.5Vfmax 的剪力最高层的框架柱却因为需要承担和低层一样的剪力 以及 放大了的端部弯矩弄致高层的框架柱截面不能减少无论在经济以及结构的角度来说,塔楼的墙柱截面在塔楼高层应比低层小,
需要对框架承担的剪力给予适当的调整
然而小弟却遇到一个问题
比方一个超高层的塔楼采用 框剪体系
因为 高规8.1.4条文, 每层的框架都要承担至少 1.5Vfmax 的剪力
最高层的框架柱却因为需要承担和低层一样的剪力 以及 放大了的端部弯矩
弄致高层的框架柱截面不能减少
无论在经济以及结构的角度来说,塔楼的墙柱截面在塔楼高层应比低层小,
而高规4.4.1 条文也提到,结构的侧向刚度需宜下大上小,( 个人认为金字塔是最好的例子)
然而这两个条文好像有所冲突,请问是否这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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