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电气 6.4.1 汽车库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和电力供电系统,机械式汽车库内宜设双电源供电系统,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37)的规定。库内应设配电室,配电室位置要便于管理和进出方便,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6.4.2 汽车库内照明应亮度分布均匀,避免眩光,其各房间照度标准应符合表6.4.2规定。 6.4.3 汽车库内汽车出入通道、人员疏散通道、配电室、值班室均应设置应急照明,在弯道处宜增加照明量。
6.4.1 汽车库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和电力供电系统,机械式汽车库内宜设双电源供电系统,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37)的规定。库内应设配电室,配电室位置要便于管理和进出方便,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6.4.2 汽车库内照明应亮度分布均匀,避免眩光,其各房间照度标准应符合表6.4.2规定。
6.4.3 汽车库内汽车出入通道、人员疏散通道、配电室、值班室均应设置应急照明,在弯道处宜增加照明量。
6.4.4 汽车库内应根据行车需要设置标志灯、导向灯,汽车库的出入口宜设置指示汽车出入的信号灯和停车位指示灯。
6.4.5 坡道式地下汽车库出入口处应设过渡照明,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白天入口处亮度02变化可按10∶1到15∶1,夜间室内外亮度变化可按2∶1到4∶1取值。
照度标准值 表6.4.2
房间名称 规定照度作业面 照度标准值(lx)
低 中 高
停车间 行车道 地面 20 25 30
停车位 10 15 20
保修间 地面 30 50 75
管理办公室、值班室 距地0.75m 75 100 150
卫生间 地面 10 15 20
6.4.6 机械式汽车库内,无天然采光部位应设检修灯或灯插座。
6.4.7 汽车库内按保修工艺的要求可设置36V,220V,380V电源插座。
6.4.8 汽车库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控制室和其他电气设备的设置,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6.4.9 汽车库应根据库容量和其使用要求设置通讯系统和广播系统。
6.4.10 新建大型及以上汽车库在经济条件允许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可设置生产管理和建筑物管理的智能化系统。
6.4.11 在智能化汽车库内可设置中央控制室,并宜设于汽车库中心或出入口附近。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