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5.0.1 条的不应低于表5.0.1 的规定该如何理解?其中喷水强度当然是不低于了,可作用面积也是不低于吗?如果是不高于的话,那么6.2.3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又如何理解?800只喷头的作用面积怎么也超过表5.0.1 中规定的作用面积了,这又当如何理解啊?请各位大虾指教一二啊!!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5.0.1 条的不应低于表5.0.1 的规定该如何理解?其中喷水强度当然是不低于了,可作用面积也是不低于吗?如果是不高于的话,那么6.2.3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又如何理解?800只喷头的作用面积怎么也超过表5.0.1 中规定的作用面积了,这又当如何理解啊?请各位大虾指教一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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