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GB50052-95第2.0.2条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电源系统。 同时还规定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供电。鄙人不才,有几个问题弄不明白:1、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是否必须独立?如果不必必须独立,那么第二条就不难理解了;如果必须独立,那么还有没有必要设应急电源系统?
在GB50052-95第2.0.2条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电源系统。
同时还规定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鄙人不才,有几个问题弄不明白:1、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是否必须独立?如果不必必须独立,那么第二条就不难理解了;如果必须独立,那么还有没有必要设应急电源系统?
2、地区电网,在主干网上一般都是并网的,如果从地区电网上引接两回电源,此电源能不能作为一级负荷的电源?如果能,那么这个问题就又转到第一个问题上来了;如果不能,毫无疑问应增设应急电源。
3、“两回线路供电”与“两个电源供电”,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以上问题,虽然常见,但却一直困扰着我,平时对一级负荷的处理,都是采用正常电源加应急电源的方式,所以我怀疑这样做是不是无意之间提高了负荷等级?希望各位高手能够不吝发言,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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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eyu1023 于 2009-7-29 09:26 编辑 ]
2楼
1、所谓的电源独立要看你怎么理解了,是分别从两个发电厂引来还是10KV引自上级不同母线等等。现在通常的理解是10KV引自上级不同母线就是算两个电源。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可以理解为特级负荷,通常要3路电源,即2路市电+1路应急电源,至于为什么要应急电源,条文说明里写的很细了(2008版民规3.2.8、3.2。9条条文说明说的更直白些)。
3、二级负荷只是在10kV电源侧要求两回线,主要指的架空线或埋地电缆。
4、现有的负荷分级做法确实对电气设计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也有其弊端(参见欧美国家的做法)。没办法,现阶段只能按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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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eraphao 于 2009-7-29 10: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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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多谢楼上的解答;对于楼上说的第一条,10千伏引自上级不同的母线是两个电源——这个我同意。但是引自上级不同的母线等不等于两个独立电源?还有,作为规范,条文的意思应该只有一个,人人可以去理解,但是不可能怎么理解怎么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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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eyu1023 于 2009-7-30 07: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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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规范如果说的很明确,那么理解就会是一致的,反之,肯定会引起歧义。
我觉得规范这么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这个独立电源的定义本来就没办法给。
以北京电网为例,由各发电厂引来北京的区域中心变电站后,统一为500kV等级,然后连成双环型接线,构成整个北京市的一个大电网,然后再变成220kV、110kV、35kV、10kV……送到各城区开闭站,再送到用户侧。
上级电网就是环状接线运行,怎么可能独立,所以只能是现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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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首先明确,什么是电源
电源通常指一个发电厂
2个独立电源-----引自2个独自300mw电厂,鉴于电网之互联,
电能一旦挂到电网上,便混在一起,很难区分开
规范上的双独立电源————极其难以满足,按常规就是引自2个35kv等级降压站。
不是2个10kv变压器,2个10kv变压器是指双回路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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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自带蓄电池应急灯也是双电源供电。
后备电源是蓄电池。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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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GOOD,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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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我每看出什么来,应该是功率表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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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其实我觉得,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的条文说明3~5页说的还是比较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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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一级负荷的,引自不同区域变电站或同一区域变电站不同母线段都算2个独立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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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一级负荷的二电源是要求相互独立的,增加第三个电源,用在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的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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