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自喷规范的附录A,越看越不明白,把问题提出来,看看网友们对这个问题怎么理解?
附录A的表A里,中危险I级举例:“2)公共建筑(含单、多高层):医院、疗养院;图书馆......总建筑面积小与5000平方米的商场......”。
疑问一: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找不到哪里有条文规定医院需要设置自动喷淋系统的,但是按自喷规范又要设置!怎麽办?
疑问二: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只有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9000平方米的商场才需要设置自动喷淋系统,但是按照喷淋规范却是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到底按哪一个做?
疑问三:大家在平时的工作中是否是先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文,需不需要要设置喷淋系统,再去查自喷规范按哪一个危险等级设防?如果是这样做,那么多层的医院是不需要设置喷淋系统的,但是自喷规范的“2)....”举例又是怎么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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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另外,也非常同意3、5、7、8楼各位同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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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规的附录只是给划定档次用的。
这个医院假如有4000平,有集中空调系统,设喷洒,
那选什么危险级别的那? 接下来就得看喷规的附录了,因为多规和高规没有规定这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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