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合理目标使用年限确定,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及上海的相关地方标准,对于鉴定合格的房屋应给出后续的合理目标使用年限,该年限应由委托方提出,对于此问题规范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从所看到的报告,除本次抗震鉴定以外,没看到鉴定报告中有标明这一点的,这使我很困惑,不知大家有没有在鉴定中标注?以下是个人的一些看法:给出较高的后续合理目标使用年限这对于鉴定单位的风险太大,由于我们现在的建筑设计年限并不是以承载计算作为惟一保障(尤其现有理论并不能准确模拟结构的真实受力情况),尤其在抗震方面,需要更多的构造措施来保障,按照新版《建筑抗震鉴定规范》这个似乎可以不管,而且后续使用年限又定的那么高(已超出了原有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如80年建的校舍,后续年限要求40年,而现在已经使用近30年,这个规定更是不合理),对于我们鉴定有很多东西是无法检测的,如节点的钢筋检测,构件的支撑长度,双排钢筋的检测,材料的性能劣化退变等等,我个人认为本次规范对后续使用年限定得如此高,目的是好的,但现实操作难度较大,根据07年由中国工程院起草得《大型公共建筑物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建议房屋在满设计使用年限一半后,应进行再次安全性鉴定,并今后每隔10年鉴定一次,从这份征求意见稿中,能明确感受到后续合理目标使用年限不宜定得过高。现在我们都充分利用我们当地的城市管理规定,后续目标使用年限并不由委托方确定,而是直接采用5年、10年等,对于新建房屋也仅给25年。
给出较高的后续合理目标使用年限这对于鉴定单位的风险太大,由于我们现在的建筑设计年限并不是以承载计算作为惟一保障(尤其现有理论并不能准确模拟结构的真实受力情况),尤其在抗震方面,需要更多的构造措施来保障,按照新版《建筑抗震鉴定规范》这个似乎可以不管,而且后续使用年限又定的那么高(已超出了原有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如80年建的校舍,后续年限要求40年,而现在已经使用近30年,这个规定更是不合理),对于我们鉴定有很多东西是无法检测的,如节点的钢筋检测,构件的支撑长度,双排钢筋的检测,材料的性能劣化退变等等,我个人认为本次规范对后续使用年限定得如此高,目的是好的,但现实操作难度较大,根据07年由中国工程院起草得《大型公共建筑物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建议房屋在满设计使用年限一半后,应进行再次安全性鉴定,并今后每隔10年鉴定一次,从这份征求意见稿中,能明确感受到后续合理目标使用年限不宜定得过高。现在我们都充分利用我们当地的城市管理规定,后续目标使用年限并不由委托方确定,而是直接采用5年、10年等,对于新建房屋也仅给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