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日照分析计算方法作如下补充说明:1、在分析拟建高层建筑日照遮挡影响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对象(含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及学校、幼托、医院等)的现状日照状况,然后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2、关于日照分析的计算点:(1)日照分析应以外墙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有阳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1、在分析拟建高层建筑日照遮挡影响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对象(含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及学校、幼托、医院等)的现状日照状况,然后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2、关于日照分析的计算点:
(1)日照分析应以外墙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有阳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2)阳台内窗户为落地门窗的,可视作窗户,其窗台标高以阳台栏杆面为准。
(3)阳台内窗户为组合门窗的,应将门扇上半截玻璃视作窗户,其标高与窗台面平。
(4)阳台在设计中已作封窗处理的,按窗户对待,其日照计算点以封窗的窗台为准(阳台被住户自行封窗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二、建筑间距的计算一般应以建筑物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为准。但当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三、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其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在执行《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按建筑高度倍数计算建筑间距时,其建筑高度可按100米计算;如相邻两幢建筑中受日照遮挡的是居住建筑,必须同时符合日照的有关规定。
超高层建筑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在执行《技术规定》第三十五条按建筑高度倍数计算建筑退让距离时, 其建筑高度也可按100米计算,但必须同时符合最小间距的规定。
四、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与建筑间距,除超高层建筑已有上述规定外,在一般情况下应同时都符合规定。确有实际困难不能同时都满足规定的,经与相邻建筑产权人协议并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基地边界后退距离,但必须满足消防要求。
五、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如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其高度也应计入总建筑高度。
上述架空层其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标准层的高度,也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六、建设基地范围内,有部分用地被划入规划城市道路用地范围的, 其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再将道路面积计入。但在旧区改造中,如上述道路用地是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并无偿提供作城市道路用地的,则可适当增加允许建造的建筑面积。具体计算方法可比照《技术规定》第二十条关于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规定计算。新区开发建设不适用。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基地,如后来因规划道路红线调整造成建设基地面积缩小的,其已批准的建筑面积允许不变。
七、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和实际操作情况,规划管理的审批程序分为以下几类。在应用《技术规定》第六十一条“仍按原规定(即一九八九年市政府批准的《技术规定》)执行”时,需区别以下不同情况:
第一类:原址改建、扩建使用本单位以内的土地,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送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先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设计要求,由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并皖发其要求进行方案设计。
第二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建设基地,在出让合同中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规划设计要求。合同签订后,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类:因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基地,以及使用本单位用地并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基地,又可分类下列两种情况。
(1)单项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一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在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并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设计方案后,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大型开发基地:规划管理部门先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一并核定规划设计要求。
八、本解释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