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问题一:“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请问“规定”在哪?除了质量验收项目以及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外,还有哪些?问题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哪些由施工单位组织,哪些由监理单位组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问题一:“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请问“规定”在哪?除了质量验收项目以及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外,还有哪些?
问题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哪些由施工单位组织,哪些由监理单位组织?
问题三:施工起重机械的装拆属分部项工程吗?
2楼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号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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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一楼提出的3个问题,可以在国务院393号令中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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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呵呵,又vong斑竹这里学到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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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国务院第393号令中,只有关于危险性较大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和签字要求,请问2楼,关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具体条款,是那一条?其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中所指的“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应该是指垂直运输设备,本来就不属建筑工程的分部项工程的范围,把它列入其中,实属牵强,这也容易混淆分部工程与技术措施项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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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看来“yca8330717”网友很认真,抠得很细。
建议认真学习GB50300-2001中关于“建筑工程”的定义:为新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应该属于为房屋建筑物……所进行的施工……技术工作。
故建质【2009】87号文在这里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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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关于“关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具体条款”,可以查各地的规定。例如,北京地区采用的是标准表格,验收项目一一开列,逐一打勾、消项。至于分项(或者检验批)验收中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已经体现在验收规范中,可以自己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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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根据建设部的87号文,各地相应出台了针对87号文的地方文件,对楼主提到的问题,执行时以各地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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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正需要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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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关于《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中第3.3条明确:“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尽管在文字上有点拖泥带水,但其验收的主体是明确的,既然这样,其责任也就十分清楚了,谁组织验收,谁应对验收的结果负责,监理的责任应该是核查,而不是验收!另外,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人员去验收为施工服务的设施(非工程实体)项目,这从逻辑上是讲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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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关于危险性较项目的验收大家可参照最近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266-2009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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