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辅导资料(免费版)
look_9999
look_9999 Lv.12
2010年01月23日 16: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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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辅导资料(免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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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_9999
2010年01月23日 16:33:23
28楼
  1Z303000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1Z303010 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

  民事纠纷,特别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有关工期、质量、造价等方面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是工程建设领域最常见的纠纷形式。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我国《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重点解析]

  从大的方面掌握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即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1Z303011 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和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1.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使得民事诉讼与具有民间性质的调解和仲裁有所不同。

  2.强制性

  民事诉讼的公权性,决定了其在案件的受理和执行等方面具有强制性。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仲裁,调解和仲裁将不会发生。但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法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都会发生。此外,民间的和解、调解协议的履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法院的裁判则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法院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依法强制执行。

  3.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均须按照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与民事诉讼相比,民间调解通常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要按照预先确定的程序进行,但相对灵活,当事人的选择权也较大。

  [重点解析]

  对于这三个特征以理解为主。

  三、民事诉讼法律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人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合议制度,是为了发挥集体的力量,弥补个人能力的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庭审和宣判过程,允许新闻媒体对庭审过程进行采访、报道,并将案件向社会披露。

  4.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根据两审终审制度,对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可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为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重点解析]

  对于这四个基本制度以理解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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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_9999
2010年01月23日 16:33:47
29楼
1Z303012 掌握仲裁的特点

  一、仲裁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仲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含义,即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是调整和规范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律,但《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此外,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重点解析]

  要掌握不能仲裁的纠纷有哪些。

  二、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即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仲裁员的选择,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仲裁的自愿性也决定了仲裁与诉讼相比,前者更加灵活和方便。

  2.专业性

  专家裁案,是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民商事仲裁往往涉及到不同行业的专业知识,例如,建设工程的纠纷处理不仅涉及到有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常常需要运用大量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熟悉建筑业自身特有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因此,仲裁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担任仲裁员,是确保仲裁结果准确、公正的重要保障。

  3.独立性

  根据《仲裁法》第14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其他仲裁机构的干涉,具有独立性。

  4.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同时,按照各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亦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因此,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及有关的商业秘密,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重点解析]

  要理解这几个特点,尤其是要理解“自愿性”这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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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_9999
2010年01月23日 16:34:01
30楼
  三、仲裁法律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仲裁自愿的体现,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以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可以说,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不会有仲裁。《仲裁法》第4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制度

  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加以采用。《仲裁法》第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因此,有效的仲裁协议即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对当事人的纠纷予以受理。

  3.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法》第9条规定第1款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点解析]

  这三个制度是以往考试经常涉及的知识点,是必须要掌握的。

  1Z303013 熟悉和解与调解

  一、和解的概念、适用与特点

  [重点解析]

  和解部分,历次考试都极少涉及,理解即可。

  二、调解的概念、形式与特点

  [重点解析]

  调解部分,历次考试也极少涉及,理解就可。此处需要注意的就是仲裁机构和法院调解是有强制约束力的,其余的调解都没有强制约束力。

  本节典型习题

  1.合议制度是指由(B)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A)三人
  (B)三人以上单数
  (C)五人
  (D)五人以上单数

  2.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A)
  (A)当事人不得上诉
  (B)当事人可以上诉至最高法院
  (C)当事人可以上诉至上一级法院
  (D)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B)
  (A)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B)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C)仲裁委员会将不再受理仲裁
  (D)仲裁协议自然无效

  4.当事人不执行仲裁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B)
  (A)申请仲裁委员会强制执行
  (B)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申请主管部门强制执行
  (D)自己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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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_9999
2010年01月23日 16:34:18
31楼
  1Z303020 证据

  1Z303021 掌握证据的种类

  [重点解析]

  理解各种证据的含义及其有证明力的前提条件。

  1Z303022 掌握证据的保全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和作用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民事诉讼或仲裁均是以证据为基础展开的。依据有关证据,当事人和法院、仲裁机构才能够了解或查明案件真相,确定争议的原因,从而正确地处理纠纷。但是,从纠纷的产生直至案件开庭审理必然有一个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内,有些证据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可能会灭失或难以取得。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可能给当事人的举证以及法院、仲裁机构的审理带来困难,《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保全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二、证据保全的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仲裁法》第46条也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三、证据保全的实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重点解析]

  1.证据保全的本质就是防止证据灭失而采取的措施。

  2.掌握如何申请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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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_9999
2010年01月23日 16:34:30
32楼
1Z303023 掌握证据的应用

  一、举证时限

  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举证时限是一种限制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提高

  诉讼效率,防止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证据上搞“突然袭击”。

  举证时限制度对当事人举证的有效性和法院裁判有很大的影响,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将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法院、仲裁机构有权利不组织质证或不予接受,当事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载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该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重点解析]

  理解证据时限的含义并掌握如何确定证据时限。

  二、证据交换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过程。证据交换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明确争议焦点,集中辩论;有利于法院尽快了解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尽快了解对方的事实依据,促进当事人进行和解和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重点解析]

  理解了什么是证据交换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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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_9999
2010年01月23日 16:34:48
33楼
  三、质证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9条的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2.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的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重点解析]

  能做到理解什么是质证就可以。

  四、认证

  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认证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其具体内容是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审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人民法院及审判人员在对证据的审核认定过程中,应遵循如下规则:

  (一)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1.证据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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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_9999
2010年01月23日 16:35:01
34楼
  (二)不能作为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三)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2.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3.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乙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5.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入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四)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重点解析]

  1.要理解什么是认证。

  2.不能作为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内容适于命题。

  3.要掌握认定证据证明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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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hl
2010年01月24日 16:54:37
35楼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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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_9999
2010年01月26日 13:59:37
36楼
  1Z303034 掌握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为重要的内容,它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可以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具有独立性和广泛性,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本节主要介绍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通常适用的诉讼程序。同时,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单独规定有关审判程序的总则,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还起着程序总则的作用。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重点解析]

  掌握数据。

  (一)起诉和受理

  1.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方式,应当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而在工程实践中,基本都是采用书面起诉方式。《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1款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重点解析]

  1.掌握起诉的条件。

  2.掌握“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二)审理前的主要准备工作

  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此外,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重点解析]

  注意: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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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26日 13:59:58
37楼
  (三)开庭审理

  1.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上出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有当事人进行质证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辩论权,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法庭辩论的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论,对有争议的问题逐一进行审查和核实,借此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正确适用法律。

  3.法庭笔录

  《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人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4.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重点解析]

  开庭中理的内容能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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