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辅导资料(免费版)
look_9999
look_9999 Lv.12
2010年01月23日 16:22:03
只看楼主

2010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辅导资料(免费版) 2010年一级建造师《各科目复习辅导资料》,根据培训中心的进度不定时更新,你复制保存或在线阅读,相当于你又将本科目的学习重点、知识面又温固了一遍,对你的应试应该有一定的帮助,祝各位考试顺利!更多建造师资料阅读下载请到http://bbs.co188.com/content/0_1674214_1.html[ 本帖最后由 look_9999 于 2010-5-24 18:30 编辑

2010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辅导资料(免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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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_9999
2010年01月26日 14:00:18
38楼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1.上诉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状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仍将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

  [重点解析]

  1.理解二审终审制。

  2.掌握上诉期间的数据。

  3.理解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的几种可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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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_9999
2010年01月26日 14:00:58
39楼
  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是独立审级,也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再审程序既可由法院系统内部主动提起,也可依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提起,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提起。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重点解析]

  审判监督程序其实就是“纠错”程序,能理解了就可以。

  熟悉执行程序

  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并列的独立程序。审判程序是产生裁判书的过程,执行程序是实现裁判书内容的过程。强制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行为。

  一、执行的申请

  (一)据以申请执行的主要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1.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

  2.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有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

  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重点解析]

  掌握申请执行的期限中的数据。

  二、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是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手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措施主要包括: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需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10)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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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_9999
2010年01月26日 14:01:10
40楼
  掌握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一、仲裁协议的类型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据此,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仲裁协议既可以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可以表现为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协议书。而在实践中,仲裁条款是最常见的仲裁协议形式。

  [重点解析]

  注意: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的。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其中,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选择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受地点的限制,但必须明确、具体。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重点解析]

  对于仲裁协议的内容能够理解就可以了。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对法院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将不能获得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仲裁委员会还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重点解析]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要很好地理解,尤其是其排除了法院干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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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_9999
2010年01月26日 14:01:27
41楼
  掌握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仲裁的条件

  根据《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申请仲裁的方式

  根据《仲裁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其中,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审查与受理

  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反请求。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重点解析]

  申请和受理的内容能够理解就可以了。

  二、仲裁庭的组成

  (一)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程序

  根据《仲裁法》第30条的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根据该规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包括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两种。

  1.合议仲裁庭组成程序

  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组成程序

  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法》第32条还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法》第34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重点解析]

  1.仲裁庭的组成是考试经常涉及的知识点,必须掌握。

  2.对于何种情形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能够理解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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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ohj
2010年01月26日 20:45:14
42楼
呵呵 楼主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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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fcuv2009
2010年01月28日 11:39:09
43楼
资料很好,有打包好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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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andy1981
2010年01月29日 13:10:36
44楼
谢谢楼主,我们都应该向楼主那样,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这样论坛才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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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709
2010年01月29日 18:39:25
45楼
09没过,10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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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峰月晓
2010年02月04日 10:09:40
46楼
已经通过了,呵呵!!: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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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long_100
2010年02月24日 11:26:32
47楼
楼主太辛苦了,发了这么多,要是有压缩版的更加好了,感谢!: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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