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辅导资料(免费版)
look_9999
look_9999 Lv.12
2010年01月23日 16:22:03
只看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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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辅导资料(免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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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12888
2010年04月15日 18:51:33
88楼
楼主真是好啊,那么好的东西,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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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xpa
2010年04月16日 17:22:04
89楼
下都难,何况是上传了,太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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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jianghua9944
2010年04月19日 10:05:21
90楼
谢谢楼主,今天准备先考两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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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jop_123
2010年04月21日 11:10:25
91楼
多谢!学习了: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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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f7535155
2010年04月22日 10:27:32
92楼
最好有法律法规的MP3精讲班,有的话谢谢大侠们发邮箱: 49055714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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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dan
2010年04月22日 16:12:36
93楼
楼主辛苦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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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_9999
2010年04月24日 19:18:54
94楼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起诉,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仍然应当受理。但是,如果法院经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应当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第171条则进一步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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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_9999
2010年04月24日 19:19:14
95楼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时效期间为4年。《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重点解析]

  1.应掌握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在工程建设领域,追索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属于普通诉讼时效,即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包含的种类必须要重点掌握,而且应当结合实例。涉及到诉讼时效的考题,首先要判断是不是属于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四种情形,这是选出正确答案的基本前提,必须注意。

  短期诉讼时效中,需要格外重视对这两句话的理解:

  (1)“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这句话包含了两个条件,即质量不合格, 同时也没有对此作出声明。千万别误解为“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这样一个惟一的条件。

  (2)“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注意这里强调的是“寄存的财物”,而不是“财物”。

  3.特殊诉讼时效的时间不是惟一的,其本质是另有规定。

  4.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强调的是一种主观状态;而权利最长保护期限20年的起算点则是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强调的是一种客观状态。例如,某甲到某乙家里作客,走的时候偷走了某乙收藏的一件古董,某乙一直没有发现这件事情。10年后一次偶然的机会,某乙在某甲家发现了这件古董,这时诉讼时效期间就应从某乙知道某甲侵害其财产权之日起开始计算。仍引用前面的例子,如果某乙是在20年后(比如说第22年)某一天发现了某甲侵害其财产权的事实,由于时间已经超过了最长保护期限,某乙将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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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_9999
2010年04月24日 19:19:38
96楼
  债的常见分类方式

  债的分类方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这是对多数人之债的进一步分类。根据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对债权或债务的承受情况,可将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2.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具有多数人的主体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连带之债既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也可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多数人之债中不分份额地承担债务,其中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多数债务人称为连带债务人。

  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

  (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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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_9999
2010年04月24日 19:19:58
97楼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收到拒绝要约的通知后,要约人就可以不再遵守“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了。也就是说,即使之后再次收到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也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了。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依法撤销要约后,要约自然就失效了。即使此时受要约人作出了承诺,要约人也可以拒绝接受了。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中可以约定承诺的期限,在约定的期限内,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是有效的,超过了这个期限而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就不一定了。

  超过承诺期限的承诺涉及到承诺超期和承诺延误的知识,后面会详细说明。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指的是将使要约的内容产生实质性变化的变更。由于受要约人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已经不是要约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了,所以,要约人可以不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重点解析]

  1.这四种导致要约失效的情形应当牢牢掌握。

  2.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既然要约人撤销要约能够导致要约失效,那么要约人撤回要约能不能导致要约失效呢?答案是不能。因为要约撤回的前提条件是要约尚未生效,没有生效的要约自然谈不上失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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