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短肢剪力墙与异形柱的一些问题
jiang791016
2010年03月12日 08:45:37
只看楼主

最近碰到一系列关于短肢剪力墙与异形柱的问题,现与各位同仁讨论。1、框架-剪力墙以及异形柱框架-剪力墙中的剪力墙是否可以采用短肢剪力墙?如果可以是否应该控制柱(异形柱)加短肢墙在底部的倾覆弯矩比不大于50%?我的观点是可以用但要尽量少,同时50%的倾覆弯矩比一定要满足。2、现在的PKPM2008版中好像对于短肢剪力墙的认定又改回到了原来的按两个方向肢长分别认定了,这样带来的问题就是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特别是在多、高层住宅中)特别容易导致柱(异形柱)加短肢墙在底部的倾覆弯矩比大于50%,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是我主要想请大家讨论的,我觉得从概念上来讲并且出于安全考虑可以不允许这样的结构出现。但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讲,难道另一个方向的长肢就对这个方向的短肢一点都没有作用?是否可以考虑略微超过50%呢?

最近碰到一系列关于短肢剪力墙与异形柱的问题,现与各位同仁讨论。
1、框架-剪力墙以及异形柱框架-剪力墙中的剪力墙是否可以采用短肢剪力墙?如果可以是否应该控制柱(异形柱)加短肢墙在底部的倾覆弯矩比不大于50%?我的观点是可以用但要尽量少,同时50%的倾覆弯矩比一定要满足。
2、现在的PKPM2008版中好像对于短肢剪力墙的认定又改回到了原来的按两个方向肢长分别认定了,这样带来的问题就是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特别是在多、高层住宅中)特别容易导致柱(异形柱)加短肢墙在底部的倾覆弯矩比大于50%,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是我主要想请大家讨论的,我觉得从概念上来讲并且出于安全考虑可以不允许这样的结构出现。但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讲,难道另一个方向的长肢就对这个方向的短肢一点都没有作用?是否可以考虑略微超过50%呢?
3、关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第6.4.9条,我想问的是此条到底是针对独立的小墙肢(相对于高规的7.2.5条)还是针对所有肢长小于3倍墙厚的墙肢(L形墙肢的短肢)。如果是后者,那么假设我将L形墙肢改成一字形墙肢,在搭梁的地方只要做个暗柱就可以了而且不要遵守抗规6.4.9条,其实这样做结构的安全性还不如做个短墙肢(肢长小于3倍墙厚)同时也不遵守抗规6.4.9条来的好啊?!
4、对于混凝土规范11.7.17条大家怎么理解?好像现在很多工程都做不到在剪力墙的端部设置端柱的!
5、关于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厚度取值的问题。抗规6.5.1条要求在底部加强区不小于层高的1/16,
而在高规8.2.2条中仅对于一、二级剪力墙的底部加强区规定了不小于层高的1/16,其它情况可以用到1/20,这不是完全和抗规6.5.1条冲突了吗?同时高规8.2.2条是针对带边框的剪力墙的构造要求,那这是不是意味着不带边框柱的剪力墙不能做呢?(此问题同第4个问题)
6、假设不带边框柱的剪力墙可以在框架-剪力墙结构中使用(应该是不用假设了,肯定能用的),那个在高规中是不是应该根据8.1.1条来确定剪力墙的厚度如果是的话我觉得和8.2.2条又有冲突了!首先根据8.2.2条带边框的剪力墙最小做到1/20,而在7.2.2条中剪力墙最小可以做到1/25,难道说带了边框柱的剪力墙其抗震性能还不如不带边框柱的剪力墙?
说了这么多,我自己也有点把自己绕晕了,希望各位同仁能替我好好分析分析,我们共同讨论进步。如果能指出我的错误,更将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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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bapple
2010年03月12日 10:07:19
2楼
写的好长,看的头发晕,楼主可以先提出问题,后与网友慢慢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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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ruiemail
2010年03月12日 10:16:17
3楼
1.关于短肢剪力墙的描述,北京细则5.5.5条中有这样的描述,当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虽为5~8,但墙肢两侧均与较强的连梁(跨高比小于等于2.5)相连时,或有翼强相连的短肢墙或墙厚大于等于400时,可不作为短肢剪力墙。减少短肢剪力墙的数量的观点是可取的,应尽量的采用普通剪力墙为主的结构形式。
2.pkpm的计算结果只能作为一种程序的结论。对于计算结果,应有自己的判断。不可全信,关于50%的判断。可采用短肢剪力墙的负荷面积与全楼面积之比超过50%来进行辅助判定。北京细则5.5.5,第二条。
3.规范的理解应该是独立的小墙肢。L型墙,如果一个方向肢长小于3倍墙厚应视为无翼墙。
4.此条多余于框剪结构中独立布置的墙体。对于核心筒内可适当放宽。
5.本来就不是一拨人编的,矛盾的地方肯定是会有的,这个只是个构造要求,通常是很容易突破的,可以按照附录D验算墙体稳定就可以了。,
6.你经常看到核心筒内的一些混凝土墙体只有200厚吧?对于小空间,整体性好的墙体这些条当然不适用了,应为稳定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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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791016
2010年04月13日 20:07:49
4楼
谢谢楼上的回答。逐条和您探讨一下:1、如果剪力墙的短肢能满足您所说的各项条件的话那当然没有问题,我现在的想法是如果就是这样的结构到底是否允许做。我想根据规范的要求应当是可以的。首先,规范在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允许框架承担的倾覆弯矩大于50%,那同样应该允许框架+短肢墙承担超过50%的倾覆弯矩(当然提高的构造措施另当别论);其次在上海市的地方异形柱规程中存在着异形柱-短肢剪力墙结构,也同时证明了在层数不是很多,房屋高度不是很高的前提下,甚至允许框架+短肢墙承担100%的倾覆弯矩.2、您说的是可以采用负荷面积来辅助判定,那我再问一下,如果一栋房屋根据双向判定原则(即按照PKPM的约定,L形剪力墙的短肢归入短肢剪力墙中),短肢墙的负荷面积也超过了50%,那时该如何处理?我仍然认为应该可以放松(允许超过50%),但不知道是否有量化依据?3、此条我完全同意您的意见。4、此条好像在新的混凝土规范的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去掉了,是不是规范也认识到了自己的局限性了?5、矛盾可以有,但这不是明摆这规程突破了规范的最低要求吗,高规应该不会犯这么大错误吧。新的高规征求意见稿,好像又把关于墙厚的构造要求条文都拿掉了,改为一律按照稳定的要求来计算墙厚,是不是也算同时回避了这个问题呢。6、仔细考虑了,应该这样来理解,框架-剪力墙中的墙体重要性比剪力墙结构中的大(前者的墙相对于后者偏少),因此对它的构造要求应该更高,所以规范的要求还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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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往事
2010年04月15日 11:12:31
5楼
不错,多看看会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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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w200420323
2010年08月18日 11:22:22
6楼
你们俩的一问一答让我明白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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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a35789
2011年01月23日 20:04:24
7楼
值的一看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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