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4.2 设计水痊:取承泄区重现期5~10年一遇洪水的3~5日平均水位。 当承泄区为感潮河段时,取重现期5~10年一遇的3~5日平均潮水位。 对特别重要的排水泵站,可适当提高排涝标准。3.3.4.3 最高运行水位:当承泄区水位变化幅度较小,水泵在设计洪水位能正常运行时,取设计洪水位。当承泄区水位变化幅度较大时,取重现期10~20年一遇洪水的3~5日平均水位。 当承泄区为感潮河段时,取重现期
当承泄区为感潮河段时,取重现期5~10年一遇的3~5日平均潮水位。
对特别重要的排水泵站,可适当提高排涝标准。
3.3.4.3 最高运行水位:当承泄区水位变化幅度较小,水泵在设计洪水位能正常运行时,取设计洪水位。当承泄区水位变化幅度较大时,取重现期10~20年一遇洪水的3~5日平均水位。
当承泄区为感潮河段时,取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3~5日平均潮水位。
对特别重要的排水泵站,可适当提高排涝标准。
3.3.4.4 最低运行水位:取承泄区历年排水期最低水位或最低潮水位的平均值。
3.3.4.5 平均水位:取承泄区排水期多年日平均水位或多年日平均潮水位。
3.3.5 供水泵站进水池水位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3.3.5.1 防洪水位:按本规范表3.1.1的规定确定。
3.3.5.2 设计水位:从河流、湖泊或水库取水时,取水源保证率为95%~97%的日平均或旬平均水位;从渠道取水时,取渠道通过设计流量时的水位。
3.3.5.3 最高运行水位:从河流、湖泊取水时,取重现期10~20年一遇洪水的日平均水位;从水库取水时,根据水库调蓄性能论证确定;从渠道取水时,取渠道通过加大流量时的水位。
3.3.5.4 最低运行水位:从河流、湖泊或水库取水时,取水源保证率为97%~99%的最低日平均水位;从渠道取水时,取渠道通过单泵流量时的水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