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和评标管理办法规定,整体的指导思想是“合理低价”中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个“合理低价”的底线就很难掌握了。实施招标中只有最高限价没有最低限价,只在招标文件中有一条不得低于施工成本价的说明。例如某单位综合楼工程委托代理公司招标,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做出的标底是819.62万元(中标过后从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朋友那里得知的),代理公司公布的最高限价为775.64万元(建设单位要求最高限价比标底价降5%),最后某二级建设企业中标价为509.19万元。评标委员会要求这家企业对此报价进行解释,是否低于施工成本价,中标企业的解释是:
1、本公司为了表示诚心诚意和建设单位合作,公司的管理费和利润都不收。
2、公司为了打响品牌,提高企业知名度,以实际工程为代言,公司的自有机械费和模板、脚手架等工具使用周转费均不收取。
3、本企业在以上两点综合报价的基础上再减去80万元,倒贴80万元等于广告费用。(等于按照最高限价“让利”34%!)
4、保证按照合同、保证质量圆满完成本工程施工!
结果这家公司的解释结果征得业主代表的认可(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最后把决定权“让”给了业主代表),中标了。
中国市场的这种“合理低价”中标现象很广泛的,请朋友们谈谈这种“合理低价”中标法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