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高层建筑物中,办公室的面积超过300平方,需要在办公室内设置喷淋系统吗?(无中央空调系统)据规范7.6.3 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类高层建筑物中,办公室的面积超过300平方,
需要在办公室内设置喷淋系统吗?(无中央空调系统)
据规范7.6.3 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2楼
要啊!办公楼也是公共活动用房啊!做设计的你不做的话,如果出事了你的责任最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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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在自喷规范里附录A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举例里有高层民用建筑的综合楼要设喷淋,我想你的高层建筑有一部分是办公室,应该是综合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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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我觉得22楼对公共活动用房理解有误,办公楼是指一个建筑物的总称,怎么可以跟公共活动用房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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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我说要设,可以参考我下面引用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局部修订条文(报批稿)》:
7.6.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1 商业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综合楼、商住楼、电信楼、邮政楼等的营业厅、办公室、
展览厅;
7.6.3.2 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旅馆等可燃物较多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7.6.3.3 可燃物品库房。
7.6.4 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餐厅、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
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据调查,有的二类高层建筑,其裙房及部分主体高层建筑的上述房间和公共用房,没
有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只有消火栓系统,不利于消防安全保护,故作了7.6.3条
规定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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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是否设置一方面看使用功能,另一方面看如有火灾会造成的影响应。
如果只是普通的办公楼,级别比较低的,二类高层建筑按规范可以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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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局部修订条文(报批稿)》:
7.6.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1 商业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综合楼、商住楼、电信楼、邮政楼等的营业厅、办公室、
展览厅;
7.6.3.2 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旅馆等可燃物较多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7.6.3.3 可燃物品库房。
7.6.4 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餐厅、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
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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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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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概念错误,办公楼不属于公共活动用房,公共活动用房概念,不但强调“活动”,更重要是“公共”,办公室不一定是属于对外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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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现在还没有正式颁布的规范,不应当作为设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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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其中的“【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据调查,有的二类高层建筑,其裙房及部分主体高层建筑的上述房间和公共用房,没有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只有消火栓系统,不利于消防安全保护,故作了7.6.3条 规定的修改。”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1,你根本就不用“根据调查”,现行规范没有规定要做自动喷淋的,大部分都不会去做,还说什么“有的二类高层建筑”,嘿嘿,基本全部还差不多!
2,规范是规范组制订的,并规定据此执行。我们搞设计的据此执行了,又说我们“有的二类高层建筑,其裙房及部分主体高层建筑的上述房间和公共用房,没有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只有消火栓系统,不利于消防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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