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是一条强制性的规定,但是里面有许多问题没交代清楚,请教一下大家!1. 如何界定“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比如说某个房间设计时是用作办公室的(活荷载是2kN/m2),但后来改作一般的资料档案室(活荷载是2.5kN/m2),但是如果我们能确定用作资料档案室后的实际荷载(按实际摆放的东西及人员活动)小于2kN/m2,这样算不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需不需要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
1. 如何界定“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比如说某个房间设计时是用作办公室的(活荷载是2kN/m2),但后来改作一般的资料档案室(活荷载是2.5kN/m2),但是如果我们能确定用作资料档案室后的实际荷载(按实际摆放的东西及人员活动)小于2kN/m2,这样算不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需不需要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
又比如说上面的那个例子,如果说用作资料档案室后实际荷载大于2,但是我通过在荷载比较大的档案柜下设架空钢梁(这只是个假设,只是为了说明一种情况),把荷载传递到梁端,而且根据计算,对梁的作用不大于原设计的作用,这样算不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需不需要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
2. 如果局部的房间确实改变了结构的用途,该对结构的那些方面进行鉴定?
还是上面那个例子,先说鉴定这个问题:原来的办公室改作一般的资料档案室,如果确定了是原2.0的荷载增大到了2.5,要对结构的哪些部分进行鉴定?是仅鉴定板和梁?还是房间相关板,梁,柱,基础都要鉴定?
3. 如果局部的房间确实改变了结构的用途,改由哪个设计单位许可?
还是上面那个例子,这次说设计许可这个问题:原来的办公室改作一般的资料档案室,如果确定了是原2.0的荷载增大到了2.5,要由本结构的原设计单位许可吗?还是只要是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都可以?
4. 如果本结构施工有问题,设计没问题,局部改变使用用途后经设计核算没有问题,但由于施工质量的问题,最后还是出现了问题,怎么办?
由于技术鉴定和设计许可是二选一的关系,技术鉴定或许可以检测出施工质量的问题,但是设计许可这个方法就没办法规避施工质量有问题这个风险,不知道大家是怎么看的。
上面举的例子只是为了说明问题,并不是实际存在的问题。期待各位的指点,先谢过了!:victory: :victory: :victory: :victory: :vic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