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规规定,屋顶消防水箱容积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立方米,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立方米,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立方米。在工程实践中,无论该项目室内消防用水量是多少,屋顶水箱均采用以上数值,审图公司审图也通过了,但是为什么允许这样做,其理由就不知道了,不知道各位网友对这个问题能否有一个比较有说服力的答案? 请各位注意,在多层建筑里面有一个储存10min的概念,但是在高规里面就没有这个概念了。
高规规定,屋顶消防水箱容积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立方米,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立方米,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立方米。在工程实践中,无论该项目室内消防用水量是多少,屋顶水箱均采用以上数值,审图公司审图也通过了,但是为什么允许这样做,其理由就不知道了,不知道各位网友对这个问题能否有一个比较有说服力的答案?
请各位注意,在多层建筑里面有一个储存10min的概念,但是在高规里面就没有这个概念了。
12楼
我赞同楼主的观点,认为老王的解释不全面,《高层建筑给排水设计手册》的说法在现行高规里说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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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基于以上认识,才展开的讨论
不看条文及其解释,那讨论能有深度吗,applan版主,你也加进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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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与pass2006探讨:
无论高层还是多层,对于初期火灾的时间长度,定义为10分钟应该是没有错的,这是一个计算的基础.大家都提到高层无10分钟概念,也都同意这个说法.但是请问为什么没有10分钟概念了?以前是有的啊,以前也是这样计算的.就是因为以前根据10分钟计算出来水箱容积过大,结构受不了,或者说不好实施,不经济,所以规范修编的时候妥协一下,压缩了初期火灾的用水量.而且,那个40L/S的水量,我理解实际上真正用于灭火的绝对没有那么大,还是有一些富裕的,富裕的水量是用于中后期灭\控的.再加上10个喷头灭火效率已经足够高了,所以提出了一个最大18方.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否认,取18方肯定是有一个计算基础的,否则为什么不是15方或者24方,为什么不可以取5分钟或者8分钟呢?这个计算基础就是上面提到的"10分钟x(20+10)".当然,规范根据这个划一条线,我们设计的时候也就没必要纠缠于到底水量多少,到底是不是10分钟了,按照条条杠杠来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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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kibo的解释很好,我接受这种观点.(但最大十八方,改为不应小于十八方,笔误)
我不想再继续讨论这个问题了,按现行高规,选择水箱容积已经是很简单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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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申明一下,我不是版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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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kibo在这呢,呵呵。
同意了,我也就没什么可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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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各地区各个院对高规本条理解不同!
我就见过不同的院把它分别理解成上限和下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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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同意老兄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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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对于高层建筑,消防的精神是立足于自救,故消防水箱太大没有是实际的意义,因为高层建筑一般都设有独立的消防泵,因此消防水箱基本上是作为稳压只用,故容积变小了,同样设有自动喷淋系统更是如此,自动喷淋系统本身就是一种自救的系统,故其消防初期用水量更是仅需要稳压而已,设有自动喷淋系统的建筑内消火栓的作用就减弱了,这和工程的实际应用是相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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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消防初期用水量更是仅需要稳压而已",这个说法不妥,应当是:稳压兼具增压,保证最不利点消防灭火设施满足流量压力要求。而不是全部初期火灾消防用水的水量压力要求,这个规范只是要求保证(部分)流量要求,压力实际上是不满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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