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是新手呀,,,请教一下各位前辈新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2010.7.1实施其中3.0.9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这条该怎样理解呢?比如,一类高层走道照明属于一级负荷,那么走道照明和应急照明就不能共用双切箱了么?又见JGJ16-2008 13.9.12第1条。。。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这样就有点糊涂了:1、以上2个规范是否有矛盾的地方?按前者不能共用双切箱,按后者似乎可以共用。
新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2010.7.1实施
其中3.0.9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这条该怎样理解呢?
比如,一类高层走道照明属于一级负荷,那么走道照明和应急照明就不能共用双切箱了么?
又见JGJ16-2008 13.9.12第1条。。。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这样就有点糊涂了:
1、以上2个规范是否有矛盾的地方?按前者不能共用双切箱,按后者似乎可以共用。
2、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在具体实施的时候该怎样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