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高规”1.0.3.1条: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而2.0.17条中却允许在住宅底部设置不超过二层的商业网点。请问:“高规”对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适不适用?答:应该删去“首层”二字(规范失误)按住宅处理。2. 问:“高规”1.0.3.1所说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是否仅指住宅?可不可以将小旅馆、中小学生宿舍以及单位员工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等也涵盖进去?
答:应该删去“首层”二字(规范失误)按住宅处理。
2. 问:“高规”1.0.3.1所说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是否仅指住宅?可不可以将小旅馆、中小学生宿舍以及单位员工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等也涵盖进去?
答:高规不允许,不能公共集体使用包括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按旅馆。
3. 问:“建规”1.0.2-1所说的“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指的是哪类居住建筑?包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
答:住宅、宿舍、公寓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有旅客就按公共建筑处理,因为公共人员来往不熟悉周围情况。
4.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
答:可以。高规1.0.4条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24m以及人防。
5. 问:一、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是指:
1)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面积之和;
2)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中每间铺面内1层和2层面积之和。
1)或2)?
答:应2)
6. 问:第三层的住宅和下面一、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均由一人购买,可否将第三层住宅的地板打通,通过简易楼梯下到二层的商服网点内?
答:不可以。
7. 问: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前室为开敞式,仅在楼梯间里设机械送风,是否可行?
答:“高规”8.2.1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所以,即使前室是敞开式,也必须设机械加压送风。
8. 问:对于机械送风加压的防烟楼梯间,可不可以只给楼梯间送风加压,前室不设送风加压系统?
答:对于防烟楼梯间而言,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均以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为宜。
理论依据:
1.“高规”8.3.6条规定“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公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2. “高规” 8.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
3. “高规”8.3.1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只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垂直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和封闭式避难层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