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模糊 采购依据何在
张三
张三 Lv.11
2006年02月21日 21: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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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模糊 采购依据何在 拍案惊奇:   一次普通的招标   2005年2月28日,受N市某学校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该校图书馆工程中央空调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2月28日,采购中心组织开标,评标结果是投标人A供应商成为中标候选人,采购中心于当日向A供应商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提到“自今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接到对此次招标的质疑,你单位即为中标人。你单位可于2005年3月8日携此通知书与用户签订合同,并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鉴证。”

技术标准模糊 采购依据何在
拍案惊奇:
  一次普通的招标
  2005年2月28日,受N市某学校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该校图书馆工程中央空调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2月28日,采购中心组织开标,评标结果是投标人A供应商成为中标候选人,采购中心于当日向A供应商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提到“自今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接到对此次招标的质疑,你单位即为中标人。你单位可于2005年3月8日携此通知书与用户签订合同,并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鉴证。”
  “变频”遭质疑
  3月4日,采购中心收到投标人B公司签署日期为3月2日的《对定标的质疑》,该函认为A供应商投标文件以“数码涡旋空调系统”或“定频多联系统”响应招标文件“变频多联机系统”,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27条“实质性响应”的规定,要求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3月7日,采购中心复函B供应商,以评标委员会的全部专家评委复议,未形成否决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一致意见为由,维持了原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被投诉后判中标无效
  3月16日,B供应商以同样理由向市财政局提交了落款日期为3月8日的《投诉书》,财政局于同日受理,并向B供应商送达了编号为2005年001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同日,向A供应商送达了《投诉书》副本。
  3月17日,A供应商分别向采购中心和采购人邮寄信函,要求按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A供应商还与3月19日向市财政局提交了《关于某某学校图书馆工程中央空调项目招标的说明》,阐明自己的《投标文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上的对空调设备技术的要求,且认为此次招标是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经过专家评委评审出的结论,再次要求与用户签订合同。
  3月23日,根据B供应商投诉事项,结合招标文件和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说明》,市财政局邀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人大财经委、市公证处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列席,听取了众多专家的意见,最后认定A供应商所列“多联机系统”未对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变频多联机系统”作实质性响应,原评审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评标,应认定中标无效,遂于3月24日做出编号为2005年001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中标结果无效,并分别送达了B供应商、被投诉人采购中心及A供应商。但在制作《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时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在格式上不是很规范。
  采购中心遂于3月23日向A供应商送达了《通知书》:“根据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我中心下达你公司的‘某学校图书馆变频多联机中央空调及安装工程项目’(标书号###号)《中标通知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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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
2006年02月21日 21:34:06
2楼
专家论证
  4月12日,采购中心对该项目重新发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标书##3##号),A供应商及B供应商等均报名参加第二次投标。与此同时,A供应商于次日即4月13日向区级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市财政局做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A供应商称:3月8日,市财政局收到B供应商的投诉书,直至同月16日才将副本转交给A供应商,违反了应当3日内送达副本的相关规定。A供应商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于3月29日收到采购中心邮寄送达的《处理决定书》,但对主要事实依据以及法律依据却只字未提。另外,市财政局与采购中心存在隶属关系,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A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被告做出的《处理决定书》。
  其中在B供应商以市财政局投诉书送达受理回证为证据,证明所有投诉材料送达到市财政局是3月16日。
  A供应商申请出庭说明的专家认为,国家并无变频多联机系统的行业标准,但是可以采用企业标准。变频是一种技术手段,属于多联机的一种,一般的变频空调机都是一台变频机带多台定频机,且认为A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市财政局申请出庭说明的专家认为,变频多联机系统虽无国家标准,但标准滞后于技术和商品是常有的现象。变频多联机系统内虽既有变频又有定频,对多联机空调系统再细分出“数码”和“变频”多联空调两个子系统,这样的细分虽无对号入座的统一标准,但已属约定俗成,故招标文件关于“变频多联机中央空调”项目名称之确定并无不当。
  最后,区级法院判A供应商败诉。A供应商不服,又向市级法院起诉,同样败诉。
               论证专家应请谁
  [请权威?太难!
      一般专家?难以服人!]
  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尤其是在处理到跟产品的技术标准有关的投诉时,为了使最后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更科学合理,找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专家来论证就显得非常必要。
  在本案中,由于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引起质疑乃至投诉,又由于另外一批专家在投诉处理阶段的论证,使得监管部门成了被告。
应该请什么类别的专家?专家论证的依据是是什么?监管部门又该如何理性客观地面对专家的论证结果,这也就成了我们不得不讨论的问题。
  专家应该请权威
  有人认为,既然专家的意见在处理投诉时非常重要,因此在请专家进行论证时,应该请比较权威的专家。因为在投诉处理阶段,尤其是像本案一样涉及到技术标准模糊问题的时候,一般地专家的意见可能不如权威部门的专家意见更有说服力。
  针对本案,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刘国宏建议,应该请类似于电子工业部等权威部门的专家对变频多联机中央空调的定义做出解释。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肖宝铭也提出应该找中立的权威部门站出来说话,以免再找一般的专家论证,越论证越乱。
  请权威专家来对技术标准模糊的产品进行界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行的,毕竟“权威”能让人更加信服,但在具体操作中却有难度,因为政府采购涉及的产品种类很多,监管部门有时并不知道某种产品所属的领域中哪个机构才是权威的中立机构;即便知道了权威机构,要想找到权威的专家有时也得费尽周折。
  鉴于此,有的人认为可以请一般的专家多论证几次。
  一般专家多次论证
  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科长曹长阳说,专家都有一定的专业技能,且会顾及自己的声誉,其论证结果基本上是负责任的,但为了确保论证结果的可靠性,可以尽量多请几批专家,不一定是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可以采纳最有说服力的意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包振洋也同意多请几批专家的做法:“如果请一批专家论证后,监管部门对结果还是没把握,可以再请一批,以尽可能保证处理的公正公平。”
  但也有人认为,在实际操作中,限于专家数量等原因,多请几批专家的论证方式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又由于专家的知识体系不一样,加之产品的技术标准本身就模糊,专家对同一问题的看法或许会因此呈现差异,所以也有人质疑专家论证的可靠性。
  无论请什么样的专家进行论证,都需要一定的标准,再加上涉及到本来复杂的技术标准模糊问题,论证的标准就更需要明确。
诚如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黄永昶所忧虑的:“遇到这类技术标准模糊的问题,由于相应的制度建设不配套,虽然相信‘权威’,但是让权威部门检测起来却比较难。”在这个问题上,很多人认为,专家论证需要依托于招标文件。在本案中,监管部门之所以做出废标的处理决定就在于众多论证专家认为A供应商所列“多联机系统”未对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变频多联机系统”做出实质性响应,原评审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评标。
             面对投诉 如何处理
  [监管:谁投诉谁举证!
      投诉人:推卸责任?]
  在本案中,产品技术标准的模糊,让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时非常棘手。那么,监管部门对这种难题应该如何处理呢?对此,有三种观点。
  谁投诉谁举证
  “既然投诉人B供应商认为候选中标供应商A提供的产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变频多联机中央空调,那么,B供应商就必须对此进行举证,说明什么才是变频空调,如果投诉人拿不出证据,或是A供应商的产品并不违背招标文件,那么,投诉人投诉便是无效的,监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且不可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做出废标处理决定。”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的侯传华说。
  监管部门在受理供应商投诉时让投诉人首先进行举证是必要的,但在某些人看来这是监管部门推卸责任的一种方式,所以,在很多时候,由监管部门进行具体的调查取证就成了处理投诉时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
  需要强调的是,不管监管部门通过什么样的渠道调查或论证,一定要实事求是,万不可草率仓促地下最后结论。
  投诉处理应后移
  具体到本案,虽然监管部门不但另请专家论证,而且还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列席,但最后做出的废标处理决定还是让不少人感到不妥。
  于是有人建议监管部门可以在投诉处理阶段和供应商与采购人商议把处理环节后移,放在合同履约环节,以是否能满足采购人需求来做出是驳回投诉还是废标等处理决定。
  对于这样的建议,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的侯传华认为不妥:“如果检验的结果与投诉人的意见不一致,就会让投诉人感觉不公平,而且投诉人也不可能整天盯着履约环节的事情。”
  或许,将投诉处理后移会出现更多让监管部门难以应付的情况,但是,毕竟是一种尝试。
  标准模糊需正视
  技术标准模糊引起的纠纷,让监管部门难以处理,但又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究竟该怎么办?
  有人建议监管部门可以避重就轻,从评标中的其他环节来审查。然而,又有不少人反映,监管部门必须对症下药,不然只会使问题更趋复杂。
  但是无论怎样处理,监管部门都应该正视模糊标准的存在,尽量通过调查等方式来做出最后决断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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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
2006年02月21日 21:34:15
3楼
标准模糊 标书怎么做
  事实上,由于产品技术标准模糊而出现的纠纷和投诉是很多的,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科长曹长阳就曾经遭遇过多起因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引起的投诉。那么,在诸多产品技术标准模糊的情况下,招标文件怎样编制才更科学合理?
  大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徐崇君针对此案说:“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有没有变频这项技术与变频多联机中央空调有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是两回事,招标文件可以不出现‘变频’字眼,但必须把所需空调的技术标准说清楚,采购人到底需要什么技术?要实现什么功能?要真实地表达出自己的需求。”
  “目前不少产品是新概念,什么是数字电视,什么是纳米技术,采购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对这些概念进行明确,要说清楚自己想要的产品的标准。”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刘国宏建议。
  面对诸多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现象,着实让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为难,所以,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科长曹长阳强烈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各个行业的产品标准。
  但是目前在诸多产品没有恒定标准的情况下,在招标文件中把所需求的东西尽量写清楚是非常必要的。
            投诉受理应为哪天
  本案中,提起投诉的B供应商投诉书上提起投诉的日期是3月8日,但把所有的投诉资料准备齐全送达监管部门的日期却是3月16日,所以监管部门的受理日期应该是16日。监管部门却在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时抄录为“已于8日受理”,把投诉书的落款日期作为了受理日期。于是这也就成了A供应商状告监管部门的理由。
  那么,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的日期以投诉人《投诉书》上的日期为准还是以全部投诉资料送达监管部门为准?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肖宝铭认为:“应该以全部资料备齐并提交到监管部门为准。”大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徐崇君也持同样观点,并建议国家需要出台一个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在送达日期和受理日期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以免在这方面出现问题。
  法律文书要规范
  本案中,监管部门在制作《处理决定书》时,未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作,缺少文书要素,虽并未剥夺当事人的救济权利,程序合法,但依然成为被A供应商投诉的理由。另外,监管部门在交待救济途径时,并未表明具体期限,容易使当事人造成可在任意时间提起诉讼的误解。
  “监管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来进行,尤其要交代清楚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处理决定书在文本格式也一定要正确,不能简单地做出处理决定。”江苏省南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余桂成强调。
  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段云波也表示:“如果把处理投诉时每一个环节所需要的书面文本都用相对的格式固定下来,使完备的程序和固定的格式成为一个政策性的东西,将更有指导性,目前云南省正在酝酿出台一些这方面的法规。”
  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哪怕是一个细节做得不到位,即便处理结果是公正的,也会为纠纷埋下隐患,所以严格按照规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显得很必要。
              管采要分离
  本案中,对供应商状告财政局“采管不分”一事,法院解释,这是属于现行体制的问题,确非财政部门自身能解决。至于是否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单从形式上否定财政部门对采购中心的监督管理职能明显不适宜。
  目前,管采完全分离在全国都不太统一,这与法律是相悖的。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肖宝铭说:“采购中心离开财政部门能更好地开展工作,不然供应商有理由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
相关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三)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
(五)作出决定的日期。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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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dunhai
2006年03月04日 09:34:40
4楼
张三兄弟的这东西,确实现在在招投标上面是有发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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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kliu@co163
2006年03月12日 13:28:07
5楼
相应的法律应该采取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招投标法中规定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象类似这样的规定,就没什么实际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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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
2006年03月12日 17:58:33
6楼

那么你提出改进的办法?批评容易,设计一个合理合法的制度就比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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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kliu@co163
2006年03月13日 10:54:48
7楼
呵呵
这些东西不提出也不行啊,没人提出,大家都这么稀里糊涂的过,真正遇到投诉的时候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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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kliu@co163
2006年03月13日 10:56:37
8楼
希望规范标准的编制者可以认真对待存在的不足之处,不要心理排斥人家提出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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