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仓库改造工程关于评标过程中出现的情况案例分析2006年8月 2006年8月,广州南沙区某仓库改造工程施工在南沙交易部公开招标。 该项目总造价约1000万元,正式投标人10家,于8月3日在我部公开开标,共有7家投标单位在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开标情况正常。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30天,而投标有效期为60天,两者的时间不同。评标委员会中有几位专家认为其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专家以此要将该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定为废标。虽然经办人刚来我部工作时间不久,但刚刚接受过见证人员上岗的培训,而该情况正好与见证人员考试试题中的一个案例分析题目的情况相同,于是见证人当即向评标委员会解释了投标有效期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有效期的概念,专家在听完见证人员解释后仍有质疑,并声称自己以前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而且都是按废标处理的。见证人员在无法说服评标专家的情况下,只好把考试试题及答案拿给评标专家看,专家仔细阅读后才搞清楚这两个概念的不同之处,最后判定这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书有效。
某仓库改造工程
关于评标过程中出现的情况案例分析
2006年8月
2006年8月,广州南沙区某仓库改造工程施工在南沙交易部公开招标。
该项目总造价约1000万元,正式投标人10家,于8月3日在我部公开开标,共有7家投标单位在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开标情况正常。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30天,而投标有效期为60天,两者的时间不同。评标委员会中有几位专家认为其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专家以此要将该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定为废标。虽然经办人刚来我部工作时间不久,但刚刚接受过见证人员上岗的培训,而该情况正好与见证人员考试试题中的一个案例分析题目的情况相同,于是见证人当即向评标委员会解释了投标有效期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有效期的概念,专家在听完见证人员解释后仍有质疑,并声称自己以前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而且都是按废标处理的。见证人员在无法说服评标专家的情况下,只好把考试试题及答案拿给评标专家看,专家仔细阅读后才搞清楚这两个概念的不同之处,最后判定这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书有效。
通过中心见证人员考试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都知道,法人授权委托书有效期是指法人接受给被授权人代表参加项目投标的有效期,只要在该时限内被授权人向招标人递交了授权法人的投标文件并出席了开标会,该授权委托即未失效,而投标有效期是指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后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该时限必须响应招标文件规定,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因此其时限不同是正常的。
由此案可以看出,一些评标专家由于其专业限制或是其对招投标法律以及其中的一些概念理解是有限的或者是有偏差的,从而可能导致评标过程中一些误判的情况出现。作为一名交易中心的见证人员,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进行是我们的工作,也是我们的责任,因此,我们应该非常熟悉招投标交易的相关法规规定,清晰掌握每个概念的涵义,以便在评标见证过程中适时的给评标委员会以协助或提醒,纠正其错误,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投标交易活动的公平和公正。否则,由于评委的误判甚至一个小小的疏忽就可能改变评标结果,这样不仅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而且也影响到了招投标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时,这个案例也充分说明了交易中心定期举办的业务培训是十分必要的,通过举办一些类似的业务培训,对提高我们见证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大有帮助的。
2楼
项目名称:某商住楼施工工程(施工)
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私人投资)
项目概况:本项目是自筹资金,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投资约1600万元。于2006年8月25日上午9:00在209室进行了开标,评标地点407室。
一、情况介绍:
开标、评标过程都正常,就是在出了评标报告并且评委会都签完名的情况下,见证人员发现有一个严重的错误。评标报告里的第一中标人不是按照本项目的定标原则评出的,本项目的定标原则是:选定投标报价低于且最接近平均参考价(所有有效标的平均值)者作为中标单位。评委会忽略了“低于”平均价的字眼,选择了一家高于但最接近平均价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导致结果错误。
二、问题处理:
发现问题后见证人员马上向评委说明了情况,并要求其改正;评委居然说他们没有仔细看,都是招标代理做的。我只能说你们评委在评标的时候一定要仔细阅读评标办法,对最后的结果更应该仔细检查,出错了你们要负全部责任。
三、案例分析:
现在的评委水平和素质参差不齐,责任心和纪律性明显打折扣,;评审工作不认真,尤其是在评标时让招标代理做很多评委应该做的工作,而且根本不做核对,很容易导致评标结果错误。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第29号令)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家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且在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专家负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的义务。该项目专家明显没有认真进行评标,导致结果完全错误。
四、体会与思考:
建议我们对专家入库时严格审查,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严格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完善的我们的管理制度和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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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项目:广州某综合配套工程 [施工]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于2006年6月在我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内容为市政道路范围内土石方、软基处理、路基、路面、小综合管沟、河道清淤等,总造价约3500万元。7月26日上午在中心开标室201公开开标,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共收到12份有效标书,经济标书封存后开启技术标书,开标情况正常。
二、情况介绍
本项目分技术经济两阶段评标,上午技术标评审,下午经济标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向技术组评标委员会介绍了工程概况及有关评标办法,并组织推荐评标小组组长后开展评标工作。七名评委中有专家提出,将12份标书进行分工评审,以提高评标效率。事实上,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及细则中也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量和工程特点,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分工,交叉审核,确保评标质量”。
三、情况处理
对评委不合理的要求,见证人员马上予以制止,并向评标委员会解释此举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评标委员会应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得采用“分田到户”的方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如原定评标时间确实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延长评标时间,招标人应当合理调整评标时间满足评标工作的正常需要。
四、案情分析
1、评标专家的行为违反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9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及《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穗建筑[2001]317号)第九条第五款“评标时,应各自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见解”。
2、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备案审查不符合市招标办《招投标指引》中“评标委员会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而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备案审查对整个评标工作的正常开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3、招标人应视投标人数量、工程的复杂程度来确定评标时间,特别是两阶段评标并要求在同一天完成评标的项目,招标人更应作充分的考虑;对评标委员会延长评标时间的要求应作出合理的调整和安排。
五、体会与思考
1、作为见证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在见证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应及时予以提醒或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汇报。
2、作为见证人员,应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建议
1、尽快出台招标文件范本,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
2、应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特别应重点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法规、招投标运作程序的学习培训,提高基本素质。
3、应加快电子辅助评标系统的开发,减少评标专家的部分工作量。
4、应加大对评标专家培训力度,提高专家评标的综合素质。
5、应加强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力度,保证招投标能正常有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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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项目:某项目工程中管网工程 [施工]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于2005年8月于我中心公开招标,总造价约2200万元。到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共收到12家单位的投标文件,开标情况正常。
二、情况介绍
本项目评标分两阶段进行,11月2日评技术标,有10家投标人通过了技术评审。11月3日评经济标,在经济标的符合性审查中,广州市M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主要材料价格表”未填写“材料编码”,评委们认为该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要求填写,故该投标人不通过经济符合性审查。
三、情况处理
经市建委查实,广州市M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主要材料价格表缺少了“材料编码”一栏;另一投标人某局N工程公司的投标文件中主要材料价格表虽然有“材料编码”一栏,但未填写内容。评标专家在评审广州市M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书时按废标处理,而某局N工程公司的投标书则通过评审。市建委认为,以上两家投标人投标文件主要材料价格表都存在问题,尽管形式不同,但性质完全一样。评标委员会经济组成员对该问题处理使用的标准不一致,导致评审结果不公正,该项目评标结果无效。
四、案情分析
1、专家的评标结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及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的有关规定。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招标投标结果无效”。
2、出现这样的问题,有着诸多的因素。其一是评标专家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其二是对评标工作极不认真,对同类性质的问题未能发现,导致作出不公正的结论。
五、体会与思考
1、为减少评标过程错误的出现,就要求我们见证人员在跟标过程中善于发现问题,对于出现的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必要时应及时地向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同时督促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处理。
2、本项目的经济评委是否有认真审查其投标书?还是发现了问题却视而不见?又或是其他什么原因导致了该投标人的顺利通过?这不能不引起大家的思考。评委对待这个问题处理上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有悖于“公平、公正”的评标原则。
六、建议
1、中心应尽快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提高评委自身素质,增强评标专家责任心。对此次评标的经济组评标专家,建议建设行政部门做出适当处理。
2、对于既是专家库专家又做为业主推荐参与评标的评委,建议中心暂停其评标资格,如果该评委今后被招标人推荐为其他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的,要求招标人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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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下面是两个案例:
一、案例1基本情况
项目:广东省某集团公司输电工程
项目概况:220kv输电线路工程,预算约1200万元
2002年3月,广东省某集团公司的输电工程项目在交易中心评标。评委到齐后,一刘姓专家主动提出,自己的专业和所从事的工作是“建筑工程”,对输电技术很陌生,因而要求退出评标。招标人商工程交易中心后,同意了其要求并另行随机抽取一专业技术适合的专家,顺利完成了评标。
二、案例2基本情况
项目:南沙区某市政项目
项目概况:南沙区市政项目,预算约1000万元
2006年10月,南沙区某市政项目在交易中心评标。有一王姓专家,在拿到交易中心出具的,用以回所在单位请假的《专家评标通知书》(其中有待评项目的名称)后,主动向交易中心反映,他所在的公司是该项目的正式投标人,且已经正式提交了投标书,所以要求退出评标。招标人在知会工程交易中心后,同意了其要求,并再随机抽取了一名专家,于当天顺利完成评标。
三 案例分析
据在评标现场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反映,类似专家不在少数。
上述案例至少反映了两方面的问题:
<一>
、经工程交易中心多年积极宣传,评标专家对招标的“公平、公正”要求已经有所认识和认同。这既是对交易中心工作的肯定,也是对交易中心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的鞭策。无论如何,交易中心作为建设项目招标专职机构,应该在方方面面起到表率作用,鼓正气,斥邪气。
<二>
、抽取评标专家问题,还是有需要完善的环节。
四、建议
<一>
、挑选出优秀的评标专家(从技术、纪律、品德等角度各选数人),给予表扬、奖励和宣传,充分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
<二>
、全面系统总结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经验和面临的困难,真正创出一个完善的实用的可以大力推广的办法。
<三>
、同时再对专家回避评标问题作一摘述:
与投标人利益相关者
有关项目主管单位或行政监督单位人员
在以往招标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者
专业技术不相符者等等
三>
二>
一>
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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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项目:广州某项目钢结构工程[施工]
项目概况:本项目于2006年6月19日进入我中心公开招标,预计发包价约9000万元。
一、情况介绍
“广州某项目钢结构工程”技术标评审时间是2006年8月23日上午10点至24日下午5点。在8月23日16:20左右,评标工作正在进行,这时,某专家的手机突然响起来,跟标人员发现后,立即将该专家请出评标室,并了解为何不将手机放在评标区门口的手机保管箱内,要求该专家立即将手机存放到评标区门口保管箱内,等候处理。跟标人员随即向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通过部门领导向市建设工程招标办汇报。市招标办监督科人员将处理意见向招标人反映并征求招标人同意后,市招标办决定:为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该专家退出本次评标活动,招标人从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重新补充一名同专业的评标专家,要求该专家对此做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确保不能将评标过程的有关情况向外泄漏。17:00重新抽取通知完毕,补充抽取通知的专家于17:30到达交易中心参加评标。
二、 处理结果
为了严肃纪律,根据穗建筑【2004】376号文第五条及我中心发出的“关于评标区统一保管通讯工具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对该专家给予暂停一年评标资格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在中心网站、评标区信息栏、评标区内每个评标室发布暂停该专家评标资格的通报,希望有关人员共同吸取教训,认真执行有关规定,防止类似的情况发生。
三、案情分析
《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标工作守则》穗建筑【2004】376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评标前,评标专家应将所有个人具有通讯功能的音像、电子设备及通讯工具交给交易中心见证人员集中保管,直至评标工作结束。”2005年10月8日交易中心《关于评标区统一保管通讯工具的通知》也明确规定“进入评标区前,请先将个人通讯工具全部放入手机保管箱内”、“一经发现在评标区内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将对参评专家给予停止一年评标资格。”该评标专家携带手机进入评标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该事件暴露出个别评标专家法律意识薄弱,自律性较差。影响了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
四、建议
1、标区门口新的“手机保管箱”美观大方,安全可靠。但操作使用说明的字体太小,“存”健标识太小,有些年纪大的专家看不太清楚。建议:字体标识大些,清晰些。
2、按照规定进入评标区内的所有人员禁止携带手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也应认真执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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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项目:广州市某项目土建工程施工监理2标服务项目[监理]
项目概况:本项目于2005年12月19日于我中心公开招标,监理费标的约700万元。到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共收到5家单位的投标文件,开标情况正常。
一、情况介绍
本标段由业主负责自主招标,至评标前情况正常, 在评标标其间,专家评委发现HD设计研究院建设监理咨询公司和TS院工程监理咨询公司标书中有多处雷同情况,具体包括“监理大纲及实施方案”“针对本工程监理的重点及对策”和“监理工作应具备的设施”等内容基本一致。针对这种情况专家进行了认真的讨论,认定两家串标的证据不充分,继续进行对其评比。并将情况向标办作了汇报。由于是在外地评标,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只能进行事后的调查。
二、情况处理/处理结果
此时评委会及时将情况向标办作了汇报。由于是在外地评标,标办只能进行事后的调查。对于是否串标的认定,在判断的界线掌握上一直未能明确定义,专家在处理这种问题上都比较慎重,但最重要的是要与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沟通,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这样才能保证评标的正确性。
三、案情分析
对于是否串标的认定,在判断的界线掌握上一直未能明确定义,专家在处理这种问题上都比较慎重,但最重要的是要与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沟通,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这样才能保证评标的正确性。对于专家发现“监理大纲及实施方案”“针对本工程监理的重点及对策”和“监理工作应具备的设施”等内容基本一致,简单地把这两家投标单位认定为串标也有道理,但是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比较慎重的态度,对事件进行了软处理,令评标得以顺利完成。在标办的事后调查中,两个投标单位申述理由,造成雷同的原因是由于两个投标人由于人员的调动,工作人员把原单位的投标文本带到新的单位,在编写标书时使用了原单位的一部分文本。最后,标办认可了评标委员会的意见。
四、体会和思考
在这种情况下,专家评委会往往会向交易中心跟标人员征求意见,这时候跟标人员的意见往往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所以跟标人员一定要牢记自己的职责所在,不能越权越位。而要提醒评委会向主管部门请示,争得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由于有了事前的请示汇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事后调查也进行较顺利的完成。
对于一些不能完全界定的情况,能作一种无损评比结果的软处理,不失为一种好的评标措施,因为评标的目的是评出最好的单位,而不是要废掉多少个标。懂得这一点,对我们的工作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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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项目名称:广东省某项目房建工程C1标 [施工]
项目概况:本项目于2006年3月9日在我中心进行公开开标,并于当日完成评标,工程总造价1134万元。到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共收到16家单位的投标文件,开标情况正常。
一、情况介绍
本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的评标办法。在公示期间,收到署名投诉: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伪造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曾被政府主管部门通报,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附有建设部通报文件以及广州市建委通报文件。
二、处理结果
招标人对投诉内容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后,经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招标管理机构)同意,于2006年4月10日下午,重新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该项目进行复评,评委会复审时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所报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与资格预审时提交的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不相符(前次评标时无复核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造假嫌疑,与投诉内容基本吻合。招标文件规定:“如果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合同签署前因被省级及以上政府交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被他人举报、或经招标人查证、或以其他方式,取证证实其造假、信誉不良而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则推荐第二名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在复评过程中,评委会出现两种不同意见,最后通过记名投票表决(8票赞成,1票反对),根据小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取消原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推荐原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
三、案情分析
从本项目的情况来看,建设部和广州市建委已分别对原第一中标后选人作出通报和处理,确有造假行为。根据我国《招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经复评取消原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推荐原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新的中标候选人是正确的,保证了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四、体会
1、在评标前,应对资格预审及投标书要求提供的相同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复核,并应在评标办法设置有针对性的约束条款,避免前后工作脱节。
2、目前建筑市场特别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造假现象不少,在评标过程很难判断别其真伪,容易引起评标出现差池,建议迅速建立市场信用档案,在本地区有形建筑市场甚至全国范围联网公开,使各方面能及时掌握有关的信息动态,以利于评标工作的开展,避免出现评标(含资格预审)的不公或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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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于2007年3月在我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内容为室外直埋冷冻水管道敷设、热交换间室内冷冻水管道敷设以及相关设备安装,总造价约800万元。3月6日上午在中心开标室208公开开标,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共收到6份有效投标文件,经济标书封存后开启技术标书。在开启技术标书过程中,有三份投标文件工期均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40天工期要求,分别为47、47、60天。
二、情况介绍
本项目分两阶段评标,上午技术标评审,下午经济标评审。见证人宣读评标纪律后,招标代理机构向5人组成的技术组评标委员会介绍了工程概况、有关评标办法及开标情况,并把开标汇总表发到每位评委手上,提示该工程原定工期为47天,后发出招标答疑纪要变更为40天。有评委提出投标工期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技术有效性审查不能通过;也有评委提出三份投标文件中,其中一份投标文件里由招标人制订的格式“技术投标书”里工期超出规定的要求,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图编制的工期却能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前后表述不一致,未明确实际工期,另两份是完全不响应招标文件工期的要求;也有评委提出投标人被授权代表已对开标汇总表的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应以其确认的工期为准进行技术有效性审查,该被授权人必须是参与投标文件编制成员,清楚投文件内容。评标委员会对上述问题争论不休,意见分歧。
三、情况处理
见证人员马上向评标委员会解释,开标汇总表只反映了该项目“技术投标书”其中的一些内容及投标文件中个别内容;投标人所授权的被授权代表负责递交投标文件和参加开标会,并不代表其就是参与编制投标文件成员。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见证人员向评标委员会出示了法律法规对澄清条款的相关解释。为此,评委会成员坚持各自的理解,有的评委认为没必要作澄清,也有的评委认为应给投标人澄清的机会,意见再一次产生分歧。见证人提出评委会针对该问题可作书面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确定是否予以澄清,但对完全不响应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不做表决,其不属于澄清范围。结果评委会认为对该三份投标文件都应作出书面表决,经过表决,最后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予以澄清。该三份投标文件最终以少数服从多数不能通过技术有效性审查。
四、案情分析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本项目评委会对工期表述前后不致的投标人可以决定给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的机会,也可予以否定,但对工期完全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却作是否予以澄清的表决。可见评委会成员对评标的工作规则和程序并未十分透彻。
2.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应慎重分析及作出判断,分清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区别,不应随便作废标处理,应以一种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投标人劳动成果。
3.作为投标人,应珍惜、认真对待每次来之不易的投标机会,掌握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及有关澄清内容,投标文件的编制必须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应以小失大,一个小小疏忽都有可能导致废标,白白浪费人力和物力资源。
五、体会与思考
1.施工技术简单,不具特别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应淡化技术标书编制,可要求投标人对施工组织设计作书面承诺,从而达到节约资源的效果。
2.评标专家应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评标综合素质和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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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一、项目概况
XX公园一期工程二标、三标业主为XX区园林绿化办公室,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为XX区招标管理办公室。本项目于2007.3.6在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XX区监察局及标办派人到场监督,二标、三标按时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均为五家,投标人均出示交易中心开出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开标情况正常。
二、情况介绍
本项目分两阶段进行开、评标,考虑到两个标段投标单位家数不多,抽取专家时已确定一组专家评两个标段的内容,技术、经济评标小组成员各5名,全部为交易中心专家库专家。在上午的技术标的专家中,由于电脑系统的问题,通知了6名专家到场评标,且专家的评标通知单上只标示评标项目为“XX公园一期工程二标”。见证人员将情况说明后并按常规的做法明确给予一定的补偿,希望能有专家自愿退出评标,但是没有一位专家愿意,后来业主按专家提出的按评标费全额补偿,所有专家均表示愿意退出,最后只能抽签解决。这时,又有专家提出:通知单上只评“XX公园一期工程二标”,“三标”就不评了,如果要评的话,要增加评标费用。在评标过程中,本项目除了出现上述问题外,还出现个别专家言行过激现象。当某个问题其他专家与其意见不同时,用一些如:“是否与投标人有关系”、“为投标人说话”等无中生有的词语指责其他专家,甚至提出退出评标,行为极不负责任,引起招标人和监管部门的极度不满。
三、处理结果
见证人经与招标人及监管部门沟通,为了使评标工作顺利进行,在评标费用方面答应了专家的要求;对言行过激的专家,经监管部门、见证人员和评标小组其他成员的耐心劝说,最后勉强答应继续留下评标。为此,已浪费了不少的评标时间。
四、案例分析
从本案看出:
1.虽然专家评标是一种有偿服务,按规定接受招标人给付的评标劳务报酬无可非议,但在非人为因素造成失误时,我们更希望能得到专家的谅解,能以大局为重,支持配合招标人完成评标工作。可惜,专家考虑更多的是在经济补偿多少问题上,没有显示出专家应有的素质和风格。
2.专家评标应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每一位成员的地位都是相同的,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不能因为意见不一时就向别人乱扣“帽子”;更不能意气用事中途退场而影响评标工作。
3.本案中,专家的表现确实令人不满意,但仔细分析上述部分问题也与我们的电脑系统不完善有关系,假如系统不出问题,就没有后来出现的“补偿风波”。虽说见证人员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且招标人和代理也很配合地支付了费用,但是,毕竟对专家的形象和中心的形象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五、建议与思考
1.建立由招标人和监管部门(区属项目)对评标专家表现的评价系统。对有不良行为属实的专家应列入“黑名单”,由评价单位来决定其能否参加评价单位的项目评标。
2.建立错失补偿制度。对由于中心原因造成的错失引起的经济补偿,在招标人不愿承担的情况下,由中心承担。
3.完善电脑系统功能,减少和避免错失现象,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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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一、项目概况
海珠区某道路工程于2007年5月22日至23日于交易中心公开接受报名,共有18家单位递交报名资料,11家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工程规模约500万元。该工程于2007年8月23日进行开标,开标情况正常。
二、情况介绍
在评标过程中,一位专家发现某投标单位在投标承诺书中:“工期每延误一日历天罚款1000元”的承诺与招标文件的“由于中标单位的原因,工程未按期完工的,每延迟1天罚款500元,超过1个月的每延迟1天罚款1000元,超过2个月的,每延迟1天罚款3000元”不符,认为其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不能通过有效性审查。经过对其他几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翻阅,都发现其对工期延误的罚款金额与招标所述的不一致,因此该项目可能会出现招标失败。该位专家遂将上述情况提请其他专家讨论,其他几位专家也都持类似观点,该家单位投标书很可能因此废标。
三、情况处理
当时,见证人员想起答疑文件中有对延误工期罚款金额修改的描述,并提醒各位评委查阅答疑文件,自己也随即查找答疑文件,结果发现答疑文件对延误工期罚款的金额已修改为:自行填写。各位评委看了这一条后,都认为各投标单位标书中的投标承诺书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避免了一次人为错误造成的招标失败。
四、案情分析与思考
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重要的补充部分,在评标过程中,评委除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外,同时还应认真阅读答疑文件。本案例中,在所有投标人都存在同样问题的情况下,并且在没有看完评标的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评委就草率地对评标结果下结论,明显违反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如果不是见证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避免了一次人为错误造成的招标失败,那么,项目重新招标将会浪费很多不必浪费的资源。通过本案例,我们也在思考:评委不负责任,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是招标文件和答疑文件的编制者,他们为什么同样也犯糊涂?
五、体会
这是评标见证过程中一个极其微小的细节,但是如果细节问题没把握好的话,也可能给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造成很大的影响,这就要求我们见证人员对招标文件等项目资料详细了解,在出现问题时给予适当的提醒,及时纠正错误结果,体现见证人员高度的责任感和价值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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