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服务网点与商住楼的区别(高规矛盾了吗?)
nick_wujq
nick_wujq Lv.7
2006年03月31日 13:13:18
只看楼主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说明】1.0.3 四.4: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符合规定的服务网点,如超出规定或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应视为商住楼对待,不应以商业服务网点对待。2.0.17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说明】1.0.3 四.4: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符合规定的服务网点,如超出规定或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应视为商住楼对待,不应以商业服务网点对待。


2.0.17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1.以上《高规》上的两条是否有矛盾,如果一栋住宅有两层商业网点,条件符合规范2.0.17,是按普通住宅还是按商住楼。
2.规范2.0.17中,300m2是指总面积还是指单个商业用户上下两层的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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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echj02
2007年01月31日 18:13:30
22楼

版主啥就转不过弯来呢?即使是总的建筑面积,也可以理解成单间总的建筑面积(上下两层不就是总的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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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亮
2007年02月05日 21:39:50
23楼


我理解:
1.如果一栋住宅有两层商业网点,该商业网点为每户上下两层,条件符合规范2.0.17,是按普通住宅。
如果该商业网点为独立的两层,则是按商住楼。
2.300m2是上下两层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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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亮
2007年02月05日 21:43:09
24楼


规范并不矛盾,只是未说明白,“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应理解为不是与第一层合用的,而是单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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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xiaofeng_ren
2007年02月06日 09:36:48
25楼

这个观点是对的,肯定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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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7b7
2008年01月21日 15:58:46
26楼
制定规范的人应该去死 描述的好垃圾 等于还是纯住宅 那商业服务网点里的楼梯还是可以按套内楼梯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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