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楼
很好啊 !!正需要了!!谢谢楼主分享!!
回复
33楼
很好啊!!
![](https://image.co188.com/x2/static/image/smiley/coface/ding.gif)
回复
34楼
感谢楼主!!
![](https://image.co188.com/x2/static/image/smiley/coface/ding.gif)
回复
35楼
感谢楼主分享,2011年的内容有所改动,不知道是不是最新的
回复
36楼
谢谢楼主的帖子,帮了大忙了!
回复
37楼
建造师:2002年《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
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3)继续教育不合格;(4)正受刑事处罚;(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1)单位破产;(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8)其他。
权利与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g.co188.com/img/topics/new_topics/images/blank.gif)
回复
38楼
下载下来看看啊
回复
39楼
大家努力加油吧!
回复
40楼
感谢楼主整理,下了
回复
41楼
感谢 一定过得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