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注册结构章私人是否有权拿着?
sunjingfeng
2006年04月08日 17: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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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注册结构章私人是否有权拿着?还有国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请问各位注册结构章私人是否有权拿着?
还有国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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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w965
2006年04月08日 21:49:36
2楼
这还有疑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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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jingfeng
2006年04月09日 10:36:20
3楼
什么意思?
望请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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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u
2006年04月09日 11:19:04
4楼
不知道,也想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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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w965
2006年04月11日 16:56:23
5楼
规定自己拿---也必须自己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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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qwdz
2006年04月11日 22:58:59
6楼
我的资格证,注册证,章都在单位压着怕我走,还不愿意多给钱,考出注册师只会限制人才流动,其它毫无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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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xugong
2006年04月12日 19:44:41
7楼
当然自己拿着,现在领章的时候都是自己去,别人代领还需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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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jg
2006年04月13日 19:38:09
8楼

同是天涯沦落人!命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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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jingfeng
2006年04月27日 15:55:53
11楼
这里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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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jingfeng
2006年04月27日 15:57:57
12楼
我想注册结构师也有以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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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jingfeng
2006年04月27日 16:01:52
13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8月24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执业

  第十八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十九条 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

  (二)本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本专业工程招标、采购咨询;

  (四)本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由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种类及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修改经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该注册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同专业其他注册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工程师专业类别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注册期各为60学时。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注册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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