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层只有270平方米的二类(公共建筑)高层要不要做喷淋?一共是8层,天面高28米!一到3层是商场,每层500平方米,四到8层是招待所,每层才270平方米!按照05高规:7.6.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3.1 公共活动用房;7.6.3.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7.6.3.3 自动扶梯底部;7.6.3.4 可燃物品库房。条文解释:7.6.3、7.6.4 这两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7.6.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1 公共活动用房;
7.6.3.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3.3 自动扶梯底部;
7.6.3.4 可燃物品库房。
条文解释:
7.6.3、7.6.4 这两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为了贯彻建筑防火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初期火灾的早期控火能力,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本次修订适当增加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一、据调查,有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及部分主体高层建筑,设有大小不等的展览厅、营业厅等,但没有设自动喷水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只有消火栓系统,不利于消防安全保护,故作了7.6.3条规定。
二、根据国内有些二类高层建筑公共活动用房安装自动喷水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实践,效果较为明显,故参考一些工程实际做法和国外规范,规定此类公共用房均应设自动喷水系统。
三、地下室一旦发生火灾,疏散和扑救难度大,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四、由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集,火灾危险性较大,为有效扑救初起火灾,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做此规定。
五、公共活动用房主要指下列场所:
1.商业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综合楼、商住楼的商业部分、电信楼、邮政楼等建筑的营业厅、会议室、办公室、展览厅与走道;
2.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等建筑可燃物较多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3.旅馆、医院、图书馆、老年建筑、幼儿园;
4.可燃物品库房。
这么小建筑,请教高手我做,还是不做喷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