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附录G:钢结构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里,提到了几个检验,和规范条文里的检验项目有所重复。比如焊缝质量:“一、二级焊缝按焊缝处数随机抽检3%;且不应少于3处;检验采用超声波或射线探伤及本规范第5.2.6、5.2.8、5.2.9条方法”但是在《规范》5.2.4强制性条文中,规定了一级焊缝100%,二级焊缝20%的检验频率。
在《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附录G:钢结构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里,提到了几个检验,和规范条文里的检验项目有所重复。
比如焊缝质量:“一、二级焊缝按焊缝处数随机抽检3%;且不应少于3处;检验采用超声波或射线探伤及本规范第5.2.6、5.2.8、5.2.9条方法”
但是在《规范》5.2.4强制性条文中,规定了一级焊缝100%,二级焊缝20%的检验频率。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这么理解,就是钢结构的焊缝必须在正常的检验频率完成之后,在验收之前,必须再执行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两种检验是重复的,但是不可替代,这也是《统一评定标准》的精神。
不知道各个地方或者企业、管理部门是怎么执行的?大家能否谈谈?
2楼
规范条文里的:“一、二级焊缝按焊缝处数随机抽检3%;且不应少于3处;检验采用超声波或射线探伤及本规范第5.2.6、5.2.8、5.2.9条方法”,焊缝探伤的比例,是整个焊缝来讲的,主要用于车间检测,而附录G,的讲述,是整个工程项目来讲的,我认为两个中有一个有资质单位检测报告就行了,不是不可代替的
否则可操作性是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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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规范应该考虑实际的可操作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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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有权威部门的检验报告就行了 主要看监理和质监站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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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现场焊缝的探伤是按条数来的,不一定是按长度
可操作性其实也简单,就是如果有部门强调要求执行,肯定就得执行下去,只不过这种重复的检测不知道有什么具体涵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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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不执行规范属于违规行为,可操作性低也要勉强操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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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建筑里面:施工单位需要自己检测,这是包含在材料费里面的,这在2000年左右前是普遍存在的,现在已经与见证取样检测已经混同了。100%的检测应该理解施工单位自己的检测范围,而附录里面的应该是见证取样的检测数量。
话又说回来,各县市的检测要求不一样,就是说只要不低于国标要求,作为施工单位也没有办法,到哪山就唱哪山的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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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我觉得你这个理解有误:
1、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是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但是没有说到费用由谁出,其实部里制定这个办法的意思是要让建设单位出钱,但目前实际情况是基本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检测费用;现在新的检测办法(意见稿)就已经明确了建设单位需要出检测费用。在实际的工作中,土建的检测费用大部分是施工单位自己出,但是如桩基检测,钢结构检测还是由建设单位出钱,毕竟费用太高;
2、见证检测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里面规定了见证检测的数量和内容,包括
“(一)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三)砂、石常规检验;
(四)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五)简易土工试验;
(六)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七)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八)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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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这个看你们地区的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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