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有没有考过土地估价师的?
wawyq.2008
wawyq.2008 Lv.2
2006年06月11日 15:49:04
来自于农田土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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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对土地估价师比较感兴趣,但是不知道考这个资格证有什么要求,要如何做准备。希望坛子里的过来人不吝赐教,谢谢。

现在对土地估价师比较感兴趣,但是不知道考这个资格证有什么要求,要如何做准备。希望坛子里的过来人不吝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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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m
2006年06月13日 16:30:47
2楼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
第三章 资格考试报名及考试实施
第四章 资格考试纪律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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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m
2006年06月13日 16:31:19
3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估价师专业队伍的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对土地估价师实行资格认定制度。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必须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统一考试(下称“资格考试”)。资格考试合格者取得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的《注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成为注册土地估价师(简称“土地估价师”)。
第三条 资格考试每年举行、单科成绩两年有效,采用全国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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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m
2006年06月13日 16:31:33
4楼
第二章 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设立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下称“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由国土资源部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领导和专家组成。
第五条 考试委员会在国土资源部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考试政策、方针;
(二)确定考试时间;
(三)审定考试规则、考试大纲、考试方案;
(四)审定录取分数线、录取结果。
第六条 资格考试实行考试办公室、考区办公室、考点办公室三级责任制。
第七条 考试委员会下设考试办公室,考试办公室设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第八条 考试办公室在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资格考试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考试规则;
(二)制订考试大纲;
(三)组织编写、出版、发行资格考试参考教材;
(四)编制考试预决算;
(五)发布考试公告;
(六)组织考试命题;
(七)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
(八)组织评定考试成绩;
(九)指导考区考试工作;
(十)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
(十一)向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十二)建立资格考试信息库;
(十三)考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考区的设立,原则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划分。考区设考区办公室,考区办公室设在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考区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情况报考试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考区办公室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考区的具体考试管理措施;
(二)受理考试报名,核实考生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三)指导考生填写报名表,按统一要求处理考生报名信息;
(四)收取考试费;
(五)核发《准考证》;
(六)向考试办公室传送报名信息;
(七)负责接收本考区的试卷、答题卡、考前试卷的机要存放;
(八)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
(九)指导各考点考试工作;
(十)向考试办公室送交考生答卷;
(十一)处理、上报考试期间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十二)其他。
第十一条 各考区根据考生报名情况设置考点,并上报考试办公室备案。  
各考点设办公室(下称“考点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二)组织实施考试;
(三)考试结束后清点上交试卷、答题卡;
(四)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的问题;
(五)其他。
第十二条 考试办公室根据需要可聘请社会专业考试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协助承担部分或全部考务工作,并与其签署协议,规定所承担考务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各级考试组织实施单位须逐级培训考务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资格考试依据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考试报名费,并按其规定的用途使用,资格考试财务接受国家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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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m
2006年06月13日 16:33:20
5楼
第三章 资格考试报名及考试实施
第十五条 资格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考试内容包括:土地管理基础知识、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土地估价实务等。
考试时间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资格考试贯彻公平竞争的原则。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的中国公民均可报考。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外籍人士应在大陆长期居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就业;
(二)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教育部认可的硕士、博士学历、学位;
(三)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务;
(四)具有土地估价相关学科(包括土地管理、土地利用与规划、房地产经营管理、资源与环境、资源经济类专业,下同)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五)具有土地估价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且具有1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六)具有土地估价相关学科大学专科学历或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且工作满2年;
(七)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且工作满3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土地评估、土地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不满3年的;
(四)因违反考试纪律,取消考试资格不满2年的;
(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不予报名的情形。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工作所在地考试组织单位报名,并提交规定的报名材料。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准予报考,由考区办公室发放《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考试合格者经考试委员会审查报国土资源部认定后,取得《注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成为注册土地估价师,并由国土资源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取得注册土地估价师资格5年之内申请执业登记的,应通过实践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实践考核采取专业实践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实践考核由考试办公室组织各地专家考评委员会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专家考评委员会由各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库中抽取当地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一)审读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下称“执业登记申请人”)的专业实践材料;
(二)给出执业登记申请人是否具备专业能力的评价意见;
(三)通知执业登记申请人面试时间;
(四)通过提问、交谈等形式考察执业登记申请人的思维方式、表达能力及专业实践的真实水平;
(五)提出执业登记申请人是否准予通过实践考核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执业登记申请人必须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认定的土地估价机构、研究单位、高等院校、或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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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m
2006年06月13日 16:43:31
6楼
第四章 资格考试纪律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加资格考试人员,应按要求提交真实、准确的材料,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报名;已参加考试的,取消考试成绩。
第三十二条 应考人员应按考场规定要求填报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经提示仍未按规定填写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三十三条 应考人员不得在试卷内设置标记、不得发生弄虚作假等作弊行为,违反规定的,所有科目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三十四条 应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得扰乱考场秩序、不得影响他人答卷,劝阻无效者,已考科目均按零分处理并取消未考科目的参考资格。
第三十五条 监考、评审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与应试者为近亲属的;
(二)与应试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应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考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第三十六条 应考人员有第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由监考人员当场记录其姓名、准考证号、情节,及时上报所在考区负责人并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 应考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2年内不予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第三十八条 应考人员由他人代考取得的成绩无效。代考人为土地估价师的,由考点办逐级上报考试委员会另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国土资源部,撤销其《注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被代考人2年内不得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九条 监考、评审或相关工作人员应回避而未加回避的,不得参与今后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考试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报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由考试委员会责成考试办公室查处;对涉嫌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考试委员会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二条 土地估价师申请执业登记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通过实践考核,不予进行执业登记。
第四十三条 应考人员对有第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被告知处理之日起15日内向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诉。考试办公室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四条 应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考试办公室提出异议。考试办公室应在自受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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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m
2006年06月13日 16:43:56
7楼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应自觉参加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执业土地估价师应主动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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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xy0184
2006年06月15日 11:31:34
8楼
土地估价师考试课目《土地管理基础》《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土地估价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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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ingfor666
2007年08月31日 16:34:47
9楼
到广东考试网上面去看看,具体有哪方面的参考资料。
http://www.gdkszx.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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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er821
2007年09月21日 10:15:15
10楼
看来不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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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hao2003
2009年04月24日 17:03:39
11楼
我是土地估价师,这个行业业务量一般都被大单位垄断了,你若能进大单位则不错,但是你在大单位上位比较难。
收入一般,有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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