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做到一个矿山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其总面积为15亩,工业广场只占了2亩,堆渣场占了13亩,堆渣场位于一河道的河滩地上,再计算水土保持费时就纳闷了,占这13亩河滩地的堆渣场该不该计算水土保持费呢?当地水保办说,在那儿都应该收,所以应该把这13亩算上。但是《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上说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采砂不收,那么在河滩上堆渣收不收呢?
今做到一个矿山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其总面积为15亩,工业广场只占了2亩,堆渣场占了13亩,堆渣场位于一河道的河滩地上,再计算水土保持费时就纳闷了,占这13亩河滩地的堆渣场该不该计算水土保持费呢?当地水保办说,在那儿都应该收,所以应该把这13亩算上。但是《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上说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采砂不收,那么在河滩上堆渣收不收呢?
希望同仁们能给我个确定的答案
2楼
楼主你好,我认为,首先应该分清楚水保收费有两种,一种是水土流失防治费,一种是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我不清楚你指的水土保持费是哪一个?
在四川省的办法(应该是95年的那个吧?不知道变没变)里面,是规定了农民建房和河道采砂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但是你所针对的项目是堆渣场呀,不是采砂,所以,与河道采砂的规定没有关系。
另外,水土保持法规定建设单位有能力自己进行水土流失治理的,自己依据水土保持方案中设计的防治措施,自己进行治理;对于自己没有能力治理或者没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自己当地的实际情况征收防治费,四川规定的有四种方法,可以采取第一、或第二种方法进行计列,但不得重复。
对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计算,应该根据办法中规定的计算,就是按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损毁和占用情况计收”,和渣场的位置在哪里似乎关系不大吧,应该根据水土保持设施的面积和数量确定。方案后边一般应附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及数量的确认函,所以,应该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好好沟通下。
最后说一点,就是堆渣场怎么能设置在河滩地上呢,在行洪的时候不造成更大的水土流失吗?我认为位置应该修改,这个位置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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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同意2楼观点。对于河道河沙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问题,有的地方立法或出台地方规章,水利、水保、矿产几家联合成立砂资源管理办公室,对河道取砂,特别是河滩取砂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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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不知道楼主看到了没有,看到与否不重要,重要的是工作还得继续做哟。不过,还是站在水保的角度建议楼主修改堆渣场的位置,这个地方确实不合适,至少应该在水土保持的角度给予论证后提出不同的意见,供主体工程设计考虑。必要时可以否定在河滩堆渣的设计方案,要不然做水土保持方案就没有多少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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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河滩的堆渣首先要进行防洪评价,堆渣后在汛期是否能够满足泄洪的需求,这个楼主得介绍清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及数量的确认需要三方,即业主,设计单位,当地水行政部门共同确定,然后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的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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