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一)《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第五条; (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五)《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二、实施机关
(一)《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第五条;
(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五)《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二、实施机关
水利部,承办机构为水土保持司。
三、审批权限
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五、审批时限
水利部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利部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六、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开发建设单位正式申请公文两份;
(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两份;
(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两份;
(四)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两份;
(五)水土保持监理报告两份;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申请书,以正式公文方式申请。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二)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要求,并根据改进情况提出技术评估报告。
(三)建设单位根据评估和改进意见改进、完善有关工作,并向水利部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所需全部材料。
(四)水利部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组成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
(五)水利部印发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