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规2011,3.5.2条2款:对结构底部嵌固层,该比值不宜小于1.5;5.3.7条,侧向刚度比不宜大于2; 考虑到两条文计算侧向刚度有区别(3.5.2条2款考虑了层高修正):仅上层高层高为嵌固层层高1.33倍时,两个条文一致。其他情形,两条文规定不同。
高规2011,3.5.2条2款:对结构底部嵌固层,该比值不宜小于1.5;5.3.7条,侧向刚度比不宜大于2; 考虑到两条文计算侧向刚度有区别(3.5.2条2款考虑了层高修正):仅上层高层高为嵌固层层高1.33倍时,两个条文一致。其他情形,两条文规定不同。
12楼
7楼9楼说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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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9楼指点的很清楚了,不能混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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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如果象7楼所说,实际很难满足1.5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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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支持楼主,不管好与不好,先收下了,支持楼主多多奉献,多为我们贫民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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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支持楼主,不管好与不好,先收下了,支持楼主多多奉献,多为我们贫民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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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恍然大悟啊!这才明白是怎么回事,看来对规范理解的还不是很透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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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抗规6.1.14对此的要求比高规5.3.7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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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嵌固层既是嵌固端所在的层,不应是嵌固端的上层,
3.5.2与5.3.7区别时算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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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老朱博客有解释:
关于“嵌固层”和“嵌固部位”问题(2012-02-03 10:23)转载▼标签:杂谈
关于结构底部嵌固层及上部结构嵌固端的刚度比问题,不少网友没闹明白
1)《高规》第3.5.2条第2款中“对结构底部嵌固层,该比值不宜小于1.5”;
2)《高规》第5.3.7条规定“地下一层与首层的侧向刚度比不宜小于2”。
这两条规定不矛盾,1)指的是,首层与二层的侧向刚度比(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时),2)指的是地下一层与上部结构首层的比值。
《高规》第3.5.2条第2款的规定,较适合于上部结构的嵌固端为绝对嵌固(不带地下室,将地下室顶板标高确定为嵌固端,嵌固端的水平位移、竖向位移和转角均为零)的计算模型。
关于2)条中比值2的限值合理性问题,可查阅《筏基规范》及我的新抗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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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晕倒,玩什么文字游戏呀
按你的你说法,还不是一样的
“1.5是除了框架结构外的高层建筑结构底部嵌固层(可理解为地下一层)与其相邻上一层(首层)的侧向刚度比值限值”
只是他们的算法不一样
但不知道为什么要搞两种算法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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