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高规》并没有提及是否可减少市政补水的容积,但是《建规》是有提及在满足条件下,算消防水池容积可减去市政补水容积。希望各位高手就这个问题,发表一下意见和现在大家的一般做法。
现在《高规》并没有提及是否可减少市政补水的容积,但是《建规》是有提及在满足条件下,算消防水池容积可减去市政补水容积。希望各位高手就这个问题,发表一下意见和现在大家的一般做法。
12楼
以前的设计手册好像是都可以减的,但是现在大部分的设计,如有能力做到不减就尽量不减,我是这样认为,但是我也希望以后修改规范时,应尽量明确,不要出现的规范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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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bing_sh 你好,你讲的15米的距离的依据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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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大家对这个问题真的无任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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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我认为15m没什么道理,如果中间加阀门,还可以考虑。
两路进水可考虑补水,一进水不考虑补水,这些规范上好像都没有明确提到,
但是,作为设计的,对规范不明确的地方,我认为这样做更合理一点。
现实中,地下室留给水专业的位置很少,我的作法都考虑补水,进水做成两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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