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背景下的中国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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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q333as Lv.3
2006年08月18日 23: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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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2月11日,经过了长达15年的艰苦努力,我国成功的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建筑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加入WTO后,对于建筑业的发展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建筑业对外开放的基本状况  建筑业是我国八十年代初率先进入市场的行业,至今已经二十多年。在这二十年里,我国建筑业得到了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建筑技术装备水平进一步改善,建筑科技不断创新,建设工程质量不断提高,较好地完成了国家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和城乡住宅建设的任务,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面貌的改观和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1年12月11日,经过了长达15年的艰苦努力,我国成功的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建筑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加入WTO后,对于建筑业的发展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建筑业对外开放的基本状况
  建筑业是我国八十年代初率先进入市场的行业,至今已经二十多年。在这二十年里,我国建筑业得到了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建筑技术装备水平进一步改善,建筑科技不断创新,建设工程质量不断提高,较好地完成了国家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和城乡住宅建设的任务,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面貌的改观和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做出了重要贡献。
  八十年代初,我国第一个利用世行贷款项目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实施的国际招投标,使建筑业成为对外开放的先行行业。自此以后,外国承包商开始进入中国市场承包工程。到了九十年代初期,境外承包商数量快速上升,同时也出现了大量外商投资勘察设计单位及建筑施工企业,面对这种局面,建设部开始酝酿出台有关建筑业的对外开放政策。1992年建设部同对外贸易合作部联合出台了《成立中外合营设计机构审批管理的规定》,1994年出台了《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等配套文件,开始了建筑业对外开放的法制建设。根据以上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目前建筑业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是:允许设立中外合营设计机构、中外合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监理单位,暂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勘察设计机构、建筑业企业,但允许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以境外法人的身份直接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承包工程范围受到限制。
  经过多年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外国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建筑市场中占有了一席之地。但由于我国建筑业实行的是有限制的开放,因此,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国内市场所占有的份额并不大。以外国企业为例,据建设部2000年的初步统计,1998年和1999年两年间,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境外企业共有138家,分别来自香港、日本、美国、德国、韩国、法国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承包工程总数为383个,工程承包合同总额为46亿美元,占国内建筑市场的比例分别为10.01%和1.02%。
  建筑业对外开放政策,改善了外商投资环境,为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项目以及国外投资项目在中国的建设实施提供了条件。外国企业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改革,为我国企业了解和掌握国际惯例,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提供了锻炼的舞台。更重要的是,十几年来建筑业对外开放,为我国加入WTO的谈判提供了实践和政策基础。
  我国建筑业的对外承诺
  在加入WTO有关建筑业的谈判中,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这一基本点出发,我方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互惠互利、争取双赢,既承诺我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又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建筑业的发展。谈判结果,我国建筑业实行了逐步的、有限制的开放承诺。
  (一)关于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承诺
  1、关于市场准入的限制:
  (1)对于方案设计的跨境交付没有限制,除此之外的跨境交付,要求与中国专业设计机构合作的方式进行。
  (2)允许设立合营企业,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中国加入WTO后5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2、关于国民待遇的限制:
  外国服务提供者必须是在本国从事建筑设计、工程、城市规划服务的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或企业。
  (二)关于建筑施工的承诺
  1、关于市场准入的限制:
  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只能承揽下列四类型的建筑项目:
  A、全部由外国投资、赠款或外国投资和赠款的建设项目;
  B、由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并采取国际招标的建设项目;
  C、外资等于或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D、国内投资,但中国建筑企业难以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级政府批准,可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2、关于国民待遇的限制:
  对现行合资建筑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与国内企业的要求略有不同。
  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以上限制。
  3、对有关国家的承诺:
  除以上两方面承诺内容外,我国同日本代表团在《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双边谈判纪要》中的承诺同样适用于所有WTO成员国:
  (1)中方将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尽力降低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
  作建筑业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额要求标准。
  (2)在新规定中(加入WTO后3年内出台的规定),中方在确定新设立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时,将尽力考虑其母公司的承包业绩。
  (3)中方将保留允许外国建筑业企业不需要在华设立商业存在即可承包工程的现行规定,直到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的新规定开始实施。
  (4)在现行规定被取消之前,中方将提前发布有关的公告。即使现行规定被取消,按照现行规定已得到批准的工程合同仍可以继续完成。
  加入WTO后我国建筑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加入WTO,总体建设投资规模扩大,为建筑业的发展带来机遇
  建筑业属于服务行业,建筑业需求旺盛与否根本上取决于投资规模的增减。中国加入WTO后,将逐步形成整体范围内的开放格局,不仅沿海、沿江和沿边地区扩大对外开放,中西部地区也将加快开放的进程。外商投资的法制和政策环境将大为改善,绝大多数投资领域将取消或放宽外商投资股份比例的限制,外商投资将进入一个新的快速增长时期。同时,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将转向城市,加快了城市化的进程,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必然刺激城市住房、小城镇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大发展,必将带动建设投资的进一步增长。因此,入世以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国经济将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建筑业无疑将是受益的行业。因此,加入WTO,将会为建筑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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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q333as
2006年08月18日 23:04:14
2楼
 (二)加入WTO,为进一步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市场提供了机遇。
  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事业在改革开放以后20多年间得到了迅速发菜,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范围扩大到180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对外工程承包合同额从八十年代初的几千万美元扩大到2001年的130亿美元。涉及建筑、石油化工、电力、交通、通讯、水利、冶金、有色金属等多个领域,承包工程方式也从最初的单纯劳务承包发展到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进口的工程总承包以及项目管理。但我国对外工程承包占国际市场的份额仍然很小。据英国一家研究机构报告,目前全世界的国际工程承包总额在1万亿美元左右,但2001年我国对外承包合同额为130亿美元,仅占35%。2000年美国《工程新闻记录》杂志入选的世界225家承包商中,中国的34家承包商营业额为48亿美元,仅占225家企业国际市场总营业额的4%,仅为世界排名第一的德国霍克蒂夫公司国际承包营业额(91亿美元)的52.7%,还不及排名第五的法国布依格一家的国际承包营业额(56.6亿美元)。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业务发展还很不充分,存在着业务发展不稳定,地区发展没有突破(大部分业务的发展仍然局限在亚洲地区),工程承包范围局限,防范工程风险能力低,融资能力差等问题。
  加入WTO后,中国可以享受WTO正式成员的权利,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环境和条件将大为改善,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的建筑市场将对中国建筑业企业开放,我国对外承包市场将相对扩大;关税壁垒的减少将使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成本降低并可带动更多的材料、设备和机电产品的出口;WTO成员间的资源互享可使我们获得更多的国际工程信息;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我国企业可以在国内学习和积累国际工程承包经验,政府实行的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战略,也将为我国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创造良好的政策保障。因此,加入WTO,将为我国对外工程承包工作带来发展机遇。
  (三)加入WTO,对于建筑业管理不符合WTO规则的方面提出了挑战。
  建筑业是向市场经济过渡较早的行业,但在建筑业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在政府管理方面,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部门之间职能界定不清晰,多头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同WTO要求的透明度原则有一定的差距;在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着过多的资格许可、审批程序、市场准入限制等问题,同WTO要求的减少壁垒、自由竞争的原则相违背;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的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问题,同WTO要求的非歧视性原则、公平性原则相违背。加入WTO后,将对我国目前的这种管理方式带来挑战。
  (四)加入WTO,对现行的建筑业法规、标准提出了挑战
  WTO所规定的一系列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的基本准则。从我国目前建筑业法制建设情况看,建筑法规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建筑法》以及相继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构成了规范建筑活动的三大法律支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大量部门规章的出台,作为配套法规完善了建筑法规的内容。但我们同时也应当看到,虽然建筑业法规标准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法规体系仍有差距。主要表现在,法规体系规范内容不健全,一些建筑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新问题没有法律规范调整,有些专业名词概念较混乱,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标准,实践中难以执行;一些法规设置的处罚条款不尽合理,对于一些违法行为无法处罚或者处罚无力;工程建设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推荐性标准规范在制定、实施及修改方面透明度差、范围过宽、数量过多、标准滞后等等。加入WTO后,我们必然要面对这方面的挑战。
  (五)加入WTO,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入,对国内建筑业企业提出了挑战
  按照我国的承诺,将在三年内允许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五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勘察设计企业以及建设监理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合资、合作企业在设立条件上以及承包工程范围方面将不受限制,实行国民待遇。因此,在我国加入WTO后的过渡期结束后,外商独资企业将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一起,以中国企业法人的身份在中国建筑市场开展工程承包活动,这针对长期以来国有建筑业企业占主导地位的国内建筑市场竞争格局提出严峻的挑战。
  从目前已经在中国市场上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来看,外国企业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具有竞争优势:一是技术力量,二是管理水平,三是融资能力。凭借这些优势,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工程的范围将主要在工程规模大、技术水平高的大型水利、电站、厂房、设备安装等项目上,承包工程方式也将以利润水平较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为主,这将对同样看中这一部分市场的大型国有建筑业企业带来挑战。
  (六)加入WTO,对我国企业的人才机制提出了挑战。
  市场竞争说到底是知识和人才的竞争,人员的素质是企业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加入WTO后,争夺人才的竞争将是各行业面临的共同问题。从我国建筑业企业来看,既懂管理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本来就严重不足,尤其是智力密集型的勘察设计企业这种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缺乏。建筑业企业的施工作业队伍大部分来自于农村的劳动力,受教育的程度较低,从技校毕业,受过正规训练的技术工人严重不足。国有建筑业企业的用人机制很不合理,对于高素质人才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入WTO后,外商投资企业的高待遇和灵活的用人机制针吸引一批高素质的人才,这对本来就人才优势不足的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建筑业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是最为严峻的挑战。
  转变观念,沉着应对,争取双赢
  加入WTO对于建筑来来讲,机遇和挑战并存,但在相当一个时期,挑战大于机遇,而且,机遇稍纵即逝,挑战迫在眉睫。因此,我们一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沉着应对,开拓进取,善于抓住机遇而不是丧失机遇,勇于应对挑战而不是畏缩不前,只有这样,才能争取一个双赢的结果。从大的角度来讲,WTO规则即是政府行为准则,要迎接挑战的首先是政府,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好工作:
  一是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转变政府职能。
  要按照WTO原则的要求,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规范行政权力,避免政府行政
  行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积极促进各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建筑活动管理职能的协调,
  避免多头管理,重复管理,以及从部门和地方利益出发形成的人为制约,增加政府管理的透
  明度。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弱化微观经济管理职能,实现政府
  职能与管理手段的战略性调整和转变,彻底改变政府直接参与企业经济管理的状况,将有关
  行业管理职能逐步向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转移。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竞争机制,保证各方主体在规范有序的市场中竞争,切实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严肃执行。
  二是按照我国有关建筑业的承诺,积极修定现行建筑行业的对外开放政策,健全完善建筑业法规体系,为依法行政创造有利的条件。
  要及时清理与WTO规则不符合的现行法规,凡是违反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都应废止或通过修改使其一致;凡是没有相关法规的,要根据承诺制定相关法规,要出台《外商投资勘察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要注意中央立法同地方立法的统一性,各地方制定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也要符合WTO规则并同国家法规内容相一致。形成上下统一、健全完善的建筑市场准入法规、招标投标活动法规、工程监理法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法规等建筑法规体系,依法保证建筑市场有的效运行。
  三是充分发挥优势,积极组织企业开拓国际承包市场。
  利用我国加入WTO带来的发展机遇,政府部门要积极采取各种手段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的发菜。目前我们拟采取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向我国驻外使馆派遣建设官员,以解决我国企业国际工程信息不灵、各自为战等问题,派遣的官员主要集中在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业务相对比较集中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具有较大市场开拓潜力的国家和地区;
  (2)研究制定我国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业绩与国内企业资质管理挂钩的办法,防止个别企业对外工程承包中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生;
  (3)培育和扶持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实力的工程总承包或项目管理公司,鼓励其按照国际承包方式开展工程总承包或项目管理。
  除以上措施外,我们还要充分利用WTO成员的权利,努力消除有关国家和地区对我国企业的不合理壁垒,加快国际工程信息网建设,努力使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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