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规》9.1.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条文解释1、2、3的3,提到:。。。供电回路,系指从低压总配电室(包括分配电室)至最末一级配电箱,与一般配电线路均应严格分开。2。强制性条文及应用示例(04DX002) 对老条文(10.1.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独立的供电回路)的解释 为“由变配电室内低压配电柜直接供给消防设备,不供给其他负荷用电,无变配电室的即由电源进线处的配电装置直接供电。”----(新版 的《高规》的 9.1.3并非强制性条文、但此解释仍然可供参考。)
条文解释1、2、3的3,提到:。。。供电回路,系指从低压总配电室(包括分配电室)至最末一级配电箱,与一般配电线路均应严格分开。
2。强制性条文及应用示例(04DX002) 对老条文(10.1.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独立的供电回路)的解释 为“由变配电室内低压配电柜直接供给消防设备,不供给其他负荷用电,无变配电室的即由电源进线处的配电装置直接供电。”----(新版 的《高规》的 9.1.3并非强制性条文、但此解释仍然可供参考。)
由旧条文的“独立”改为现在的“专用”,对我们配电设计有哪些影响?
现在有人提出:由配电室供电给各层箱、层箱有动力/照明箱、由这两个箱配电给本层自动切换箱 的做法。。这种做法能一一满足条文9.1.3说明的三要求。。。
谁能告诉我,这种做法为什么不对呢??-----知道诸位同行正忙于应试,不想打扰,可问题出现以后如鲠在喉。。。。热盼同仁给与理解并帮助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