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条 一、二、三、四级框架结构的底层,柱下端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7、1.5、1.3和1.2。 根据《高规》6.2.2条知道这里的组合弯矩设计值是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值 根据《抗规》6.2.2条式(6.2.2-1)知道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值已经乘以一次弯矩增大系数了,那么《抗规》6.2.3条是不是还要在《抗规》6.2.2条的基础上再乘以相应抗震等级的增大系数呢???
根据《高规》6.2.2条知道这里的组合弯矩设计值是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值
根据《抗规》6.2.2条式(6.2.2-1)知道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值已经乘以一次弯矩增大系数了,那么《抗规》6.2.3条是不是还要在《抗规》6.2.2条的基础上再乘以相应抗震等级的增大系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