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结构形式为剪力墙结构,抗震等级四级;剪力墙长墙肢2000,短墙肢600,墙厚200。构造边缘构件实配箍筋6@200,墙体水平分布筋配8@200。 按高规表7.2.16规定四级抗震等级箍筋最小可配6@250;而高规7.2.17条规定,四级抗震墙体分布筋最小配筋率为0.2%。在墙体长墙肢方向由于有墙体水平分布筋的存在,实配箍筋及墙体水平分布筋可以同时满足上诉两条规定;而在短墙肢方向由于只有箍筋而没有墙体水平分布筋,因此不满足7.2.17条规定(本人认为短墙肢水平分布筋也应该遵循7.2.17条的规定),应该将短墙肢方向上的箍筋改为8@200。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请各位大侠指点?
按高规表7.2.16规定四级抗震等级箍筋最小可配6@250;而高规7.2.17条规定,四级抗震墙体分布筋最小配筋率为0.2%。在墙体长墙肢方向由于有墙体水平分布筋的存在,实配箍筋及墙体水平分布筋可以同时满足上诉两条规定;而在短墙肢方向由于只有箍筋而没有墙体水平分布筋,因此不满足7.2.17条规定(本人认为短墙肢水平分布筋也应该遵循7.2.17条的规定),应该将短墙肢方向上的箍筋改为8@200。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请各位大侠指点?